索引号: 6542020013000000/2023101800000028 发布机构: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10-18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索引号: 6542020013000000/2023101800000028
发布机构: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10-18
所属主题: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3-10-18 10:29:08 【字体: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第二批)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案由简要案情处罚措施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1乌城罚决字〔2023〕28号  赵XX自然人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案2023年4月1日20时30分,赵XX驾驶新D-A5998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乌苏市黄河路032号报警点处,因躲避车辆发生侧翻事故,车辆冲入绿化带,损坏一颗大叶白蜡树。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 二十四 条第 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规定,现作出罚款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4月 3日
2乌城罚决字〔2023〕29号马XX自然人
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案2023年4月30日14时30分左右, 马XX驾驶新A-5EF37号小轿车行驶至塔城北路100号报警点处时,为躲避右侧前方驶来的电动车撞上道路中间的3米护栏、2个立柱、2个底座。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以贰佰元罚款。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5月24日
3乌城罚决字〔2023〕30号丁xx自然人
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案2023年4月5日16时56分许,丁xx驾驶新GV2200号轻型普通货车,将塔城北路第三中学前道路中间护栏撞倒,损坏护栏2节、立柱2个、底座2个。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以贰佰元罚款。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4月20日
4乌城罚决字〔2023〕31号拜x自然人
随意倾倒城市建筑垃圾案 2023年4月4日,拜x在乌苏市黄河路啤酒小镇广场366号门面前,公共场地随意倾倒、堆放因装修产生的水泥块、瓷砖等垃圾,多次通知店主,未及时清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款/项的规定,现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4月4日
5乌城罚决字〔2023〕32号王x自然人
随意倾倒城市建筑垃圾案2023年4月10日12时,乌苏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发现,王x驾驶无号牌农用车在乌苏市大连路西侧空地倾倒建筑垃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款/项的规定,现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6乌城罚决字〔2023〕33号冶xx自然人
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遗撒2023年4月11日14时10分左右,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深圳路检查时,发现冶xx驾驶新E-10855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输脱硫石膏行驶至深圳路与黄河路交叉口时 ,因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城市道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以叁佰元罚款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6月2日
7乌城罚决字〔2023〕34号王xx自然人
随意倾倒城市建筑垃圾案2023年4月18日17时左右,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南路巡查时,发现王xx驾驶新G3960B号皮卡车在北京南路高速公路南侧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款/项的规定,现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4月18日
8乌城罚决字〔2023〕35号张xx自然人
随意倾倒城市建筑垃圾案2023年4月18日12时20分左右,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黄河路瑞邦丽景南门巡查时,发现三楼商户(无门牌号)张xx在公共场地随意堆放倾倒城市建筑垃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款/项的规定,现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4月18日
9乌城罚决字〔2023〕36号布xxxx自然人
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案2023年4月29日19时41分许,布玛xxxx驾驶新G75119号小型轿车,将乌鲁木齐北路045号报警点处道路中间护栏撞倒,损坏护栏2米、立柱2个、底座2个。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以贰佰元罚款。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5月25日
10乌城罚决字〔2023〕37号王xx自然人
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遗撒2023年5月4日18时30分左右,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黄河路巡查时,发现王xx驾驶新F-67919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戈壁料子行驶至黄河路051号报警点处时 ,因未做密封覆盖造成遗撒,污染城市道路。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叁佰元罚。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6月2日
11乌城罚决字〔2023〕38号王xx自然人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案2023年4月24日凌晨3点整,王xx驾驶新GC2R63号东风标致小型轿车行驶在温州路御景湾小区前,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入绿化带内,造成两棵树损坏。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 二十四 条第 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规定,现作出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
12乌城罚决字〔2023〕39号马xx自然人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案2023年4月20日18时20分,乌苏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洛河路022号报警点处发现,广隅新城居民马xx未经批准擅自损坏城市树木砍伐树木,造成两棵榆树主枝被伐。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 二十四 条第 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规定,现作出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
13乌城罚决字〔2023〕40号赵xx自然人
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案2023年5月6日17时10分左右,
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路
与北园春路交汇处巡查时,
发现赵xx驾驶新G4399C号
轻型普通货由南向北去锐城
商混站途中,因开车时接电话,不慎撞坏钢管材质的单杆双头路灯杆一个,复合材质报警灯箱一个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以贰佰元罚款。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 5 月25日
14乌城罚决字〔2023〕41号李xx自然人
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案2023年5月8日17时左右,李xx驾驶新D45333号小轿车行驶至黄浦江东路北侧035号报警点处时,因刹车失灵后冲入公交站台,撞上公交站台立柱及护栏。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以贰佰元罚款。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 5 月20日
15乌城罚决字〔2023〕42号乌苏市娄上楼购物超市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654202MA776J473H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2023年5月9日, 位于乌苏市海河路南侧的娄楼购物超市在店前堆放垃圾和废弃的包装箱,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 七  条第  二 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作出 罚款贰佰元整的                                      行政处罚。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 5 月9日
16乌城罚决字〔2023〕45号邓xx自然人
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2023年5月16日18时30分左右,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抚顺路与松花江路交叉口巡查时,发现邓xx驾驶新G-17092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戈壁料行驶至抚顺路与松花江路交叉口时 ,因未做密封覆盖造成遗撒,污染城市道路。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叁佰元罚款。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6月2日
17乌城罚决字〔2023〕47号王xx自然人
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2023年5月23日16时14分左右,我执法人员在乌苏市西安北路巡查时,新G-64357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运输沥青行驶至西安北路时被执法人员发现,因车辆未做密封覆盖造成遗撒污染路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叁佰元罚款。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6月2日
18乌城罚决字〔2023〕48号包xx自然人
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2023年5月22 日10时20分左右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抚顺路与牡丹江路交叉口巡查时,发现包xx驾驶新D-63311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戈壁料行驶至抚顺路与牡丹江路交叉口时,因不作密封覆盖造成遗撒污染城市道路。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叁佰元罚款。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6月2日
19乌城罚决字〔2023〕49号杨xx自然人
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案2023年5月22日7点10分左右,杨xx驾驶新B1J581号小货车行驶至塔里木河西路东方红广场前时,为了躲避前方突然出现的流浪狗撞上道路中间的护栏,致使护栏损坏6节总长18米,底座10个,6个立柱。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以贰佰元罚款。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6月4日
20乌城罚决字〔2023〕50号乌苏市叁顾冒菜餐厅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2654202MA7817F58N乌苏市叁顾冒菜馆擅自倾倒生活垃圾案2023年5月28日上午11时,乌苏市叁顾冒菜餐工人员,将店内产生的一次性碗筷,餐巾纸等垃圾倒在店前绿化带内旁,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鉴于当事人初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自由裁量一般程度情节。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 五 条第四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任意焚烧树叶或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作出  罚款壹佰元整的 行政处罚。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21乌城罚决字〔2023〕51号乌苏市严厨跃龙鱼餐厅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2654202MACF50T12U乌苏市严厨跃龙鱼餐厅擅自倾倒生活垃圾案2023年5月28日上午11时,乌苏市严厨跃龙鱼餐厅工作人员,将店内的垃圾倒在店前绿化带旁,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鉴于当事人初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自由裁量一般程度情节。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 五 条第四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任意焚烧树叶或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作出  罚款壹佰元整的 行政处罚。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22乌城罚决字〔2023〕52号张xx自然人
擅自倾倒生活垃圾案2023年5月29日,张xx 驾驶新G-R2121号微型车,在乌苏市新城巷防洪渠内乱倒炉渣等生活产生的垃圾,已倾倒一车,严重影响新城巷环境卫生。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 五 条第四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任意焚烧树叶或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作出  罚款贰佰元整的 行政处罚。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5月30日
23乌城罚决字〔2023〕53号乌苏市娄楼生鲜广隅店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2654202MA77LJ8L55乌苏市娄楼生鲜广隅店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案2023年6月15日22时20分,我局执法检查发现,乌苏市娄楼生鲜广隅店在店前人行道和公共场地堆放纸箱等杂物, 影响城市市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罚款贰佰元整的 行政处罚。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6月15日
24乌城罚决字〔2023〕54号李xx自然人
随意倾倒城市建筑垃圾案2023年6月20日,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抚顺路巡查时,发现李xx驾驶新D27270号轻型栏板货车在抚顺路北侧北方之星东大门空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作出  罚款贰佰元整的 行政处罚。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6月20日
25乌城罚决字〔2023〕57号袁xx自然人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案2023年6月26日11时10分,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淮河东路022号报警点处巡查时发现,袁xx驾驶新G-64877号牵引车因车辆故障冲入绿化带内撞断树木,破坏长枝小叶榆共计4棵。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 二十四 条第 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规定,现作出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6月26日
26乌城罚决字〔2023〕58号杜xx自然人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案2023年6月21日14时30分,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黄浦江路073号报警点处巡查时发现,杜xx驾驶新D-6221D号小型轿车因躲避车辆撞坏绿化带内,损坏樟子松3棵。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 二十四 条第 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规定,现作出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