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第三批)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案由 | 简要案情 | 处罚措施 |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乌城罚决字〔2023〕55号 | 艾xxxx | 自然人 |
| 损坏城市花草树木案 | 2023年7月9日23时10分许,艾xxxx驾驶新G-B9S07号小型轿车,驶入乌鲁木齐北路与和田河路交汇处绿化带内,造成一颗大叶白蜡损坏。 |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 二十四 条第 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规定,现作出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7月9日 |
|
2 | 乌城罚决字〔2023〕59号 | 杨xx | 自然人 |
| 损坏城市道路案 | 2023年6月8日17时许,杨xx驾驶一辆新G·G7M86号小型轿车,撞坏乌鲁木齐北路道路中间护栏6节,材质(铁质)底座8个,材质(塑胶)立柱6个材质(铁质)。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以贰佰元罚款。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7月5日 |
|
3 | 乌城罚决字〔2023〕60号 | 吐xxxx | 自然人 |
| 随意倾倒城市建筑垃圾案 | 2023年7月5日22时20分左右,乌苏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伊犁河路发现,吐xxxx驾驶新J-BIV38号轻型栏板货车在乌苏市伊犁河路北侧空地倾倒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 |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作出 罚款贰佰元整的 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7月6日 |
|
4 | 乌城罚决字〔2023〕62号 | 王xx | 自然人 |
| 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 2023年7月9 日18时15分左右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大连路巡查时,发现王xx驾驶新G-10232号轻型栏板货车运输车肚行驶至大连路时,因不作密封覆盖造成遗撒污染城市道路。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叁佰元罚款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23日 |
|
5 | 乌城新罚决字〔2023〕63号 | 古xxxx | 自然人 |
|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案 | 2023年7月8日14时10分,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济宁路011号报警点处巡查时发现,古xxxx驾驶新GJU868小型轿车因车辆发生事故撞坏绿化带内树木,损坏长枝榆共计1棵。 |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 二十四 条第 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规定,现作出罚款200元(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7月8日 |
|
6 | 乌城罚决字〔2023〕64号 | 派xxxx | 自然人 |
| 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 2023年7月19日12时20分左右,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西安路巡查时,发现派xxxx驾驶新J-306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麦草行驶至西安路时 ,因未做密封覆盖造成遗撒,污染城市道路。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伍佰元罚款。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 |
|
7 | 乌城罚决字〔2023〕66号 | 马xx | 自然人 |
| 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 2023年7月25 日12时15分左右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伊犁河路巡查时,发现马xx 驾驶新B-41868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棉短绒行驶至伊犁河路时,因不作密封覆盖造成遗撒污染城市道路。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叁佰元罚款。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22日 |
|
8 | 乌城新罚决字〔2023〕67号 | 陈x | 自然人 |
| 损坏城市道路 | 2023年3月26日上午12点40分左右,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陈x驾驶新N-46220号双桥自卸车因路面湿滑驶入绿化带内,经现场勘查:绿化带未构成损坏,压坏路沿石4块(已赔偿修复)。 | 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现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 |
|
9 | 乌城罚决字〔2023〕68号 | 马xx | 自然人 |
| 随意倾倒城市建筑垃圾案 | 2023年7月30日17时00分左右,乌苏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南路延伸段巡查时发现,马xx驾驶新G-F0R98号轻型栏板货车西侧空地倾倒建筑垃圾。 |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作出 罚款贰佰元整的 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7月30日 |
|
10 | 乌城罚决字〔2023〕70号 | 孔xx | 自然人 |
| 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 2023年8月3 日13时45分左右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塔城南路铁路桥附近巡查时,发现孔xx驾驶新B-B9101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输鸡粪行驶至塔城南路铁路桥附近时,因鸡粪呈液体状从车厢板缝隙泄漏造成遗撒,污染城市道路。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叁佰元罚款。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12日 |
|
11 | 乌城新罚决字〔2023〕71号 | 董xx | 自然人 |
| 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 2023年8月3 日13时30分左右 ,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塔城南路铁路桥附近巡查时发现,董xx驾驶新G-63838号重型自卸货车拉运鸡粪行驶至塔城南路铁路桥附近时,因鸡粪呈液体状从车厢板缝隙泄漏造成遗撒污染城市道路。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叁佰元罚款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12日 |
|
12 | 乌城罚决字〔2023〕72号 | 冯xx | 自然人 |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2023年7月20日10点10分左右,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娄楼生鲜广隅生鲜广隅店对面停车位上,冯xx将餐车长期停放在停车位上。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罚款贰佰元整的 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10日 |
|
13 | 乌城罚决字〔2023〕73号 | 何x | 自然人 |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2023年8月13日18时30分许,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何x骑电动车在行驶途中,为躲避前方骑共享电动车的孩子而撞上路边设置的不锈钢果皮箱,发生地点位于黄河路与青岛路交汇处。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罚款贰佰元整的 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15日 |
|
14 | 乌城罚决字〔2023〕74号 | 张xx | 自然人 |
| 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 2023年8月20日22时30分左右,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营口路巡查时,发现张xx驾驶新C-16079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输砂石料行驶至营口路时 ,因未做密封覆盖造成遗撒,污染城市道路。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叁佰元罚款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 |
|
15 | 乌城罚决字〔2023〕75号 | 陈x | 自然人 |
| 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 2023年8月21日17时30分左右 ,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路巡查时发现,陈x驾驶新 F-33958号重型自卸货车拉运砂石料行驶至深圳路与S115省道交汇处时,因篷布覆盖不严造成泄漏遗撒污染城市道路。 | 首违免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 首违免罚 |
|
16 | 乌城罚决字〔2023〕76号 | 孙xx | 自然人 |
| 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 2023年8月19日14时40分左右,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抚顺路巡查时,发现孙xx驾驶新M-51246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输炉渣行驶至抚顺路上峰水泥厂时 ,因未做密封覆盖造成遗撒,污染城市道路。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叁佰元罚款。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 |
|
17 | 乌城罚决字〔2023〕77号 | 依xxxx | 自然人 |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2023年8月22日18时20分, 我局执法检查发现乌苏市黄河路771号商铺门前公共区域上,依xxxx将桌椅、方伞长期摆放在公共区域。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罚款贰佰元整的 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22日 |
|
18 | 乌城新罚决字〔2023〕78号 | 靳xx | 自然人 |
|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案 | 2023年8月12日20点30分左右,乌苏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乌苏市洛河路009号灯杆处发现,靳xx驾驶新G-5087E号小型普通客车因躲避车辆冲进绿化带,损坏红叶海棠1棵。 |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 二十四 条第 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规定,现作出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12日 |
|
19 | 乌城罚决字〔2023〕79号 | 李xx | 自然人 |
| 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案 | 2023年8月24日,乌苏市城市管理局城建监察大队虹桥中队,在乌苏市塔里木河西路北侧明珠小区门面房台铃电动车房,发现该经营者占道经营,在人行道停车位前堆放销售车辆。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二款/项的规定,现作出罚款贰佰元 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 |
|
20 | 乌城罚决字〔2023〕80号 | 赵xx | 自然人 |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2023年8月24日,乌苏市城市管理局城建监察大队虹桥中队,在乌苏市塔里木河西路北侧明珠小区门面房大阳电动车房,发现该经营者占道经营,在人行道停车位前堆放销售车辆。 |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 七 条第 二 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作出 罚款贰佰元整的 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 |
|
21 | 乌城罚决字〔2023〕81号 | 马x | 自然人 |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2023年8月24日,乌苏市城市管理局城建监察大队虹桥中队,在乌苏市塔里木河西路北侧明珠小区门面赛克电动车店,发现该经营者占道经营,在人行道停车位前堆放销售车辆。 |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 七 条第 二 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作出 罚款贰佰元整的 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 |
|
22 | 乌城罚决字〔2023〕82号 | 高xx | 自然人 |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2023年8月24日,乌苏市城市管理局城建监察大队虹桥中队,在乌苏市塔里木河西路北侧明珠小区门面房绿佳电动车房,发现该经营者占道经营,在人行道停车位前堆放销售车辆。 |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 七 条第 二 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作出 罚款贰佰元整的 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 |
|
23 | 乌城罚决字〔2023〕83号 | 马xx | 自然人 |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2023年8月24日,乌苏市城市管理局城建监察大队虹桥中队,在乌苏市塔里木河西路北侧明珠小区门面房神州行电动车房,发现该经营者占道经营,在人行道停车位前堆放销售车辆。 |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 七 条第 二 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作出 罚款贰佰元整的 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 |
|
24 | 乌城罚决字〔2023〕84号 | 孙xx | 自然人 |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2023年8月24日,乌苏市城市管理局城建监察大队虹桥中队,在乌苏市塔里木河西路北侧明珠小区门面房格林康泰电动车房,发现该经营者占道经营,在人行道停车位前堆放销售车辆。 |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 七 条第 二 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作出 罚款贰佰元整的 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 |
|
25 | 乌城罚决字〔2023〕85号 | 阿xxx | 自然人 |
|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案 | 2023年8月28日11时40分,经乌苏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发现苏州路西侧047号报警点有居民放牧,羊25只 ,啃食绿化带草坪。 |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 二十四 条第 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规定,现作出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 |
|
26 | 乌城新罚决字〔2023〕86号 | 刘x | 自然人 |
| 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 2023年8月28 日11时30分左右 ,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营口路巡查时发现,刘伟驾驶新42-97675号小四轮拖拉机拉运棉籽壳行驶至营口路时,因棉籽壳泄漏造成遗撒污染城市道路。 | 首违免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 首违免罚 |
|
27 | 乌城罚决字〔2023〕87号 | 乌苏市环美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654202MA78EAG022 | 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 2023年8月26 日14时50分左右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北园春路与淮河路交叉口巡查时,发现乌苏市环美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驾驶员拜x驾驶新G-15500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输炉灰行驶至北园春路与淮河路交叉口时,因车辆行驶的过程中发生颠簸造成篷布缝隙,炉灰从篷布缝隙中泄漏,造成了遗撒。 | 首违免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 首违免罚 |
|
28 | 乌城罚决字〔2023〕88号 |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420000757013137P | 未经批准擅自开挖绿化带案 | 2023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乌苏市广州路与黄河路交叉处西南角巡查时,发现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开挖绿化带,接排水管线,未经批准擅自开挖绿化带。 |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 二十四 条第 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规定,现作出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15日 |
|
29 | 乌城新罚决字〔2023〕89号 | 鲁xx | 自然人 |
| 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 2023年8月28 日23时30分左右 ,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伊犁河路巡查时发现克拉玛依市顺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司机驾驶新J-29585号重型自卸货车拉运砂石料行驶至第三小学附近时,因车厢板有缝隙在行驶时产生颠簸致使砂石料泄漏造成遗撒污染城市道路。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叁佰元罚款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 |
|
30 | 乌城罚决字〔2023〕90号 | 黎x | 自然人 |
| 损坏城市花草树木案 | 2023年7月29日,在乌苏市上海路031号报警点处,黎x驾驶新G-R1612号马自达轿车,因车辆故障,冲入绿化带撞断8棵松树,造成城市树木损坏。 |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 二十四 条第 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规定,现作出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7月29日 |
|
31 | 乌城罚决字〔2023〕91号 | 马xx | 自然人 |
| 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 | 2023年8月31日马xx将新G62433号机动车停放在乌苏市深圳路与北园春路交叉口西南角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一款/项的规定,现作出罚款 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 |
|
32 | 乌城罚决字〔2023〕92号 | 刘x | 自然人 |
| 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 | 2023年8月30日 刘x将新G60663号机动车停放在乌苏市深圳路与北园春路交叉口西南角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一款/项的规定,现作出罚款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 |
|
33 | 乌城罚决字〔2023〕93号 | 毛xx | 自然人 |
| 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 | 毛xx 2023 年 9 月 5 日,在 乌苏市深圳路与北园春路交叉口西南角, 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号: 新Q-42411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一款/项的规定,现作出罚款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9月5日 |
|
34 | 乌城罚决字〔2023〕94号 | 崔xx | 自然人 |
|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 2023年9月5日,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新安江路巡查时,发现崔xx驾驶新42工03815铲车将建筑垃圾倾倒在新安江路北侧空地处。 |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款/项的规定,现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9月5日 |
|
35 | 乌城罚决字〔2023〕95号 | 希xxx | 自然人 |
| 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案 | 希xxx2023 年 9 月 6 日,在 乌苏市西南南路东侧空地 ,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号: 新G-6443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一款/项的规定,现作出罚款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9月6日 |
|
36 | 乌城罚决字〔2023〕96号 | 贾xx | 自然人 |
| 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 2023年9月5 日18时50分左右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塔里木河东路巡查时,发现贾xx驾驶新G56877号重型专项作业车运输商砼行驶至塔里木河东路045号报警点处时,因车辆行驶的过程中出现机械故障,造成了遗撒。 | 首违免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9月7日 |
|
37 | 乌城罚决字〔2023〕97号 | 段xx | 自然人 |
| 损坏绿化设施案 | 2023年9月11日,段xx驾驶车号为新G-7369A号车辆在淮河西路北侧损坏绿化井盖一处。 |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 二十四 条第 四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的规定,现作出罚款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 |
|
38 | 乌城罚决字〔2023〕98号 | 新疆凡响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659030MABKYUBB22 | 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 2023年9月12日11时,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新疆凡响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新A-G3771号车辆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泄漏遗撒。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叁佰元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9月12日 |
|
39 | 乌城罚决字〔2023〕99号 | 王xx | 自然人 |
| 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 2023年9月13日23时,巡查抚顺路发现一辆车牌为新A95849的车辆运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覆盖,造成水泥泄漏遗撒。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叁佰元罚款。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