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3-00003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28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 |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3-00003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28 |
所属主题: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第四批)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第四批)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案由 | 简要案情 | 处罚措施 |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乌城新罚决字〔2023〕100号 | 奎屯凡越货物运输服务部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654003MA78WTGW46 | 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 2023年9月13日,在乌苏市伊犁路虹桥中队巡查时发现新D-09895号拉运砂石料未覆盖,造成遗撒。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叁佰元罚款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9月14日 | |
2 | 乌城新罚决字〔2023〕102号 | 郝X | 自然人 |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案 | 2023年9月21日上午10时左右,乌苏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淮河东路北侧武装部前发现郝X等驾驶新G-0762F号小型普通轿车因躲避车辆冲进绿化带,损坏红灌木50棵。 |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 二十四 条第 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规定,作出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9月21日 | ||
3 | 乌城新罚决字〔2023〕103号 | 新疆大疆优达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652323MA77XUFA56 | 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 2023年9月21日15时,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一辆新B-27849号车辆,张X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泄漏遗撒。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叁佰元罚款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 |
4 | 乌城新罚决字〔2023〕104号 | 巴州九通万聘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652801MA78BNOT7Q | 未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案 | 于2023年9月19日,在乌苏市北园春路北园春市场东侧 ,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号:新M-67029号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一款/项的规定,现作出罚款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 | |
5 | 乌城新罚决字〔2023〕105号 | 木XXXXX | 自然人 | 78BN0T7Q | 倾倒羊粪案 | 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木XXXXX驾驶新G-9975F号车辆在淮河东路南侧新城四巷防洪渠倾倒羊粪。当事人已将倾倒的羊粪进行了清理。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四项 :“乱倒垃圾、粪便、污水,任意焚烧树叶或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 | |
6 | 乌城新罚决字〔2023〕106号 | 张X | 自然人 | 损坏树木花草案 | 2023年9月25日凌晨1时10分左右,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淮河西路法院小区附近时,发现张X由于鼻炎发作导致操作失误,误将新JAM20小轿车驶入绿化带内,损坏4棵樟子松,已赔偿。 |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 二十四 条第 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规定,作出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 | ||
7 | 乌城新罚决字〔2023〕107号 | 池XX | 自然人 | 损坏城市道路案 | 2023年10月6日13点30分左右,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池XX驾驶新G-PA215号小轿车行驶至乌苏市温州路湖畔世家小区附近时,因躲避旁边的车辆,不慎撞上道路中间的4节护栏、6个立柱、8个底座。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 | ||
8 | 乌城新罚决字〔2023〕108号 | 吐鲁番市新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6504027107605731 | 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案 | 2023年10月7日16时50分左右,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黄河路巡查时,发现吐鲁番市新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余XX驾驶到钱塘江路009号报警点处时因车轮粘上泥巴,造成污染城市道路。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以叁佰元罚款。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0月8日 | |
9 | 乌城新罚决字〔2023〕109号 | 杨XX | 自然人 | 堆放建筑垃圾案 | 2023年9月28日,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杨XX擅自将建筑垃圾堆放在乌苏市重庆路广隅新城东门附近的绿化带内。 |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0月8日 | ||
10 | 乌城新罚决字〔2023〕111号 | 张XX | 自然人 | 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 2023年10月6 日2时30分左右 ,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抚顺路巡查时发现,张XX驾驶新C-16679号重型自卸货车拉运砂石料行驶至抚顺路建友商砼附近时,因喷布齿轮卡顿造成篷布覆盖不严,造成泄漏遗撒污染城市道路。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叁佰元罚款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 | ||
11 | 乌城新罚决字〔2023〕115号 | 撒X | 自然人 | 未经批准擅自开挖绿化带案 | 2023年10月10日11时10分左右,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撒XX未经批准擅自在深圳路西侧100号报警点处开挖绿化带。 |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 二十四 条第 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规定,作出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 | ||
12 | 乌城新罚决字〔2023〕119号 | 南部县金元物料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遗撒案 | 2023年10月12日15时25分左右,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金X驾驶川R-72528号重型自卸货车拉运砂石料行驶至抚顺路时,因未做密封覆盖造成遗撒,污染城市道路。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关于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作出罚款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 | ||
13 | 乌城新罚决字〔2023〕120号 | 乌苏市茂林民安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及非 法人组织 | 91654202MA BJJQLK6F | 未采取措施及 时消除燃气安全事 故隐患案 | 2023年10月18日,塔 城地区城镇燃气专项 整治转办在乌苏市茂林民安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 2023年10月19日向我 单位下发执法建议书 交办乌苏市茂林民安 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存在燃气安远事故隐 患三处,分别为;1、灌瓶间灌装秤防爆电气接线盒接线口未封堵;2、溯源系防爆配电箱进线口未封堵;3、卸车台处照明灯不防爆。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乌苏市茂林民安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壹万元整罚款。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月21日 | |
14 | 乌城新罚决字〔2023〕121号 | 乌苏兴鸿能源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654202 MA77QN8Q45 | 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案 | 2023年10月19日,塔 城地区城镇燃气专项 整治转办在乌苏兴鸿 能源投资开发建设有 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 2023年10月19日向我 单位下发执法建议书 交办乌苏市兴鸿能源 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 任公司存在燃气安远 事故隐患三处,分别为;1、泄气柱防爆接线盒未封堵;2、正在泄气作业的气瓶挂车未配备连接静电释放报警器;3、在运行的CNG调压器电力施工作 打开防爆配电箱未密封。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乌苏市兴鸿能源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壹万元整罚款。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月21日 | |
15 | 乌城新罚决字〔2023〕122号 | 乌苏市凯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654202MA78CK5N7B | 未采取措施及时 消除燃气安全事 故隐患案 | 2023年10月18日,塔城地区城镇燃气专项整治转班乌苏市凯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2023年10月9日向我单位下发执法建议书,交办乌苏市凯通嫩远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三处,分别为:1、干燥器防爆风机接线盒电机进线口未封堵;2、压缩机撬箱内防爆接线盒进线口封闭;3、撬箱内油污未清理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乌苏市凯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壹万元整罚款。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月21日 | |
16 | 乌城新罚决字〔2023〕127号 | 奎屯凯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654003766830155L | 损害城市道路案 | 2023年11月3日12时左右,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奎屯凯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司机高X驾驶新D-08632号重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塔里木河东路八十四户重型学校前时,车厢板板门将道路上设置的移动红绿灯挂例。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月3日 | |
17 | 乌城新罚决字〔2023〕133号 | 乌苏新力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651202MA77QJUT8J | 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遗撒案 | 2023年10月25日10点40分左右,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乌苏市新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司机邓XX驾驶新G-17092号车辆拉运沙子行驶至大连路时,因沙子从后门泄漏造成遗撒,污染城市道路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关于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作出罚款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 |
18 | 乌城新罚决字〔2023〕135号 | 吴XX | 自然人 | 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案 | 2023年10月20日18时24分,吴XX驾驶新B82180重型半挂牵引车,将乌鲁木齐北路006号报警点处道路中间护栏撞到,损坏护栏6米、立柱1个、底座1个。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以贰佰元罚款。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 ||
19 | 乌城新罚决字(2023〕136号 | 吐鲁番市伟良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650402MA785GNQ7T | 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案 | 2023年10月24日14时14分许康XX驾驶新K2574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将塔里木河东路与天津路交叉口交通信号灯撞坏。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以贰佰元罚款。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月2日 | |
20 | 乌城新罚决字〔2023〕138号 | 斯XXXXXX | 自然人 | 损害城市道路案 | 2023年11月9日00时41分斯XXXXX驾驶新G62892号小型普通客车,将乌鲁木齐北路025号报警点处道路中间护栏撞倒,损坏护栏2米、立柱2个、底座2个。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之规定。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2月5日 | ||
21 | 乌城新罚决字〔2023〕139号 | 闫XX | 自然人 | 损害城市道路案 | 2023年11月9日14时09分许,闫XX驾驶新FL8X25号小型普通客车,将海河西路143号报警点处道路中间护栏撞倒,损坏护栏2米、立柱2个、底座2个。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之规定。现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月21日 | ||
22 | 乌城新罚决字〔2023〕141号 | 杨X | 自然人 | 损坏城市树木花 草案 | 2023年8月16日,新区中队巡查发现,杨X在乌苏市长江路江南印象小区前绿化带内堆放戈壁料,造成绿化设施及树木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之规定。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 ||
23 | 乌城新罚决字〔2023〕142号 | 杨XX | 自然人 | 驾驶履带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案 | 2023年11月11日14时13分许,杨XX驾驶新新42工03890号大型工程机械 ,将乌鲁木齐北路009号报警点处道路中间护栏撞倒,损坏护栏2米、立柱2个、底座2个。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之规定。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月21日 | ||
24 | 乌城新罚决字〔2023〕144号 | 徐XX | 自然人 | 损坏城市花草树木案 | 2023年11月12日16时15分左右,乌苏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黄浦江路040号报警点处巡查时发现徐XX驾驶新DA8875号小型轿车驶入绿化带内撞坏了3棵松树。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 二十四条 条第 一项 关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规定。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月12日 | ||
25 | 乌城新罚决字〔2023〕145号 | 李XX | 自然人 | 未经批准擅自清运倾倒城市建筑垃圾案 | 2023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在淮河西路巡查时,发现李X驾驶新A-SJ629号轻型栏板货车未经批准擅自清运倾倒城市建筑垃圾。 |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贰佰元罚款的规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月16日 | ||
26 | 乌城新罚决字〔2023〕146号 | 乌苏市昊铭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654202MA77C2NW5E | 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 2023年11月16日17时50分左右,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乌苏市昊X运输有限公司司机李XX驾驶新G6402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拉运棉籽行驶至深圳路铁路桥北侧时,因覆盖不严造成遗撒,污染城市道路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作出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月16日 | |
27 | 乌城新罚决字〔2023〕151号 | 新疆华冠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654202MA79F47W7A | 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 2023年11月20日12时20分左右,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新疆华冠运输有限公司司机撒X驾驶新G-64021号重型自卸货车拉运砂石料行驶至大连路时,因覆盖不严造成遗撒,污染城市道路。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现作出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 |
28 | 乌城新罚决字〔2023〕152号 | 朱XX | 自然人 | 损害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案 | 2023年10月22日19点05分左右,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苏州路070号报警点处巡查时发现,朱XX驾驶新GNN158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坏路灯杆一处,路灯底座松动,灯罩严重变型,灯头损坏两个。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款:其他损害城市道路的规定,现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 ||
29 | 乌城新罚决字〔2023〕153号 | 乌鲁木齐市万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65010478468135XW | 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 2023年11月20日18时20分左右,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乌鲁木齐市万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司机尹XX驾驶新AC-0262重型自卸货车拉运戈壁料行驶至黄河路检查站路时,因覆盖不严造成遗撒,污染城市道路。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作出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 |
30 | 乌城新罚决字〔2023〕154号 | 石XX | 自然人 | 损害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 2023年11月21日10时54分左右,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孔雀河路检查时,发现石XX驾驶车号为新G-5755C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事故,撞坏孔雀河路010号报警点处路灯杆。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款:其他损害城市道路的规定,现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月21日 | ||
31 | 乌城新罚决字〔2023〕155号 | 巴州博达运输有限公司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652801MA78EKRL1F | 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 2023年11月12日13时20分左右,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巴州博达运输有限公司公司司机巴XXX驾驶新M-71979重型自卸货车拉运砂石料行驶至深圳路时,因覆盖不严造成遗撒,污染城市道路。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作出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月22 日 | |
32 | 乌城新罚决字〔2023〕160号 | 曾XX | 自然人 |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案 | 2023年12月17日乌苏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乌苏市苏州路与钱塘江路交叉口南侧发现,曾XX驾驶新AJH416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损1棵大叶榆。 |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四 条第 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规定,作出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