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08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3-20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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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南)行罚决字〔2024〕142号

发布时间:2024-03-20 18:09:08 【字体:

      违法行为人:孟**,男,**岁,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镇****村*****号,现住址:新疆乌苏市***街道****号楼*单元***室。

  现查明:2024年3月16日至3月18日期间,孟**在添加彭**微信后,孟**通过微信连续三天向彭**发送信息,干扰彭**正常生活。以上事实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微信聊天截图、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孟**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