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01 发布机构: 乌苏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12-28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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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乌苏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12-28
所属主题: >乌苏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乌苏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发布时间:2023-12-28 11:50:00 【字体: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充分发挥曝光惩戒作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局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公示。电话:0992-8507058

 乌苏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8日


序号行政处罚案件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乌农(种子)罚〔2023〕1号乌苏市哈图布呼镇王**农资店经营未按规定备案主要农作物种子案乌苏市哈图布呼镇王**农资店王*92654202MA79M21K3F2023年3月31日乌苏市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乌苏市哈图布呼镇南昌北路执法检查,在乌苏市哈图布呼镇王**农资店亮证执法,发现店内有新疆中棉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棉所88号棉花种子5袋合计50千克,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出示中棉所88号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你店经营者王**无法出示该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经查,该中棉所88号种子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当日,经请示我局负责人批准,我局对你店涉嫌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5袋合计50千克中棉所88号棉花种子给予证据登记保存,并进行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你店经营者(负责人)王**的身份证照片、委托代理人(店长)许**的身份证复印件、乌苏市哈图布呼镇王**农资店营业执照照片、涉案种子包装照片、涉案种子摆放情况等相关证据材料。2023年4月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未备案的新疆中棉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棉所88号棉花种子5袋合计50千克,进行退回原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7日
2乌农(种子)罚〔2023〕3号乌苏市哈图布呼镇田运农资店经营未按规定备案棉花种子案乌苏市哈图布呼镇田运农资店付**92654202MA77T9J42H2023年4月14日乌苏市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乌苏市哈图布呼镇开展执法检查,在乌苏市哈图布呼镇田运农资店亮证执法,发现店内有创世纪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新陆早40号棉花种子5袋50千克(10千克/袋),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出示在你店委托代销新陆早40号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你店负责人(经营者)付**无法出示该种子(委托代销)生产经营备案表。执法人员现场查询并与付**本人确认,该新陆早40号种子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当日,经请示我局负责人批准,我局对你店涉嫌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5袋50千克新陆早40号棉花种子给予证据登记保存,并进行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你店经营者(负责人)付**的身份证照片、乌苏市哈图布呼镇田运农资店营业执照照片、涉案种子照片、涉案种子摆放情况等相关证据材料。2023年4月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经营未备案的5袋(共计50千克)创世纪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新陆早40号棉花种子解除登记保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12日
3乌农(种子)罚〔2023〕4号乌苏市西湖镇鑫润农农资店涉嫌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棉花种子案乌苏市西湖镇鑫润农农资店陈*92654202MA786ME5XX2023年4月25日乌苏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乌苏市西湖镇对农资店开展执法检查,在位于镇区西湖路119号、121号的西湖镇鑫润农农资店亮证执法,发现店内摆放有往年经营剩余的棉花种子新陆早84号和新陆早66号,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出示中以上两个棉种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你店经营者陈**及其妻子曹**均无法提供任何一年新陆早84号或新陆早66号棉花种子的相关生产经营备案表。经查,你店内的新疆合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新陆早84号(规格:25千克/袋)和石河子市农丰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新陆早66号棉种规格:10千克/袋)未按规定进行经营备案。当日,经请示我局负责人批准,我局对你店涉嫌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25袋(规格:25千克/袋)新陆早84号棉种和5袋(规格:10千克/袋)新陆早66号棉种给予证据登记保存,并进行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你店经营者陈**的身份证照片、乌苏市西湖镇鑫润农农资店营业执照照片、涉案种子照片、涉案种子摆放情况等相关证据材料。2023年5月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经营未备案的新疆合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新陆早84号棉花种子25袋625公斤和石河子市农丰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5袋新陆早66号50公斤予以解除登记保存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10日
4乌农(种子)罚〔2023〕5号乌苏市石桥乡丰农农资经营店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玉米种子案乌苏市石桥乡丰农农资经营店车**92654202MACAMOH6562023年4月25日乌苏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乌苏市石桥乡对光明路沿线农资店开展执法检查,在光明路204号的石桥乡丰农农资经营店亮证执法,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创世纪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地77号玉米杂交种子15袋(规格:
6300粒/袋),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出示中地77号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你店负责人(经营者)当时不在店内,店员车**在与车**电话联系后确认无法出中地77号玉米杂交种子的相关生产经营备案表。经查,该中地77号玉米杂交种未按规定进行经营备案。当日,经请示我局负责人批准,我局对你店涉嫌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15袋(规格:6300粒/袋)中地77号玉米种子给予证据登记保存,并进行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你店经营者(店员)车**的身份证照片、乌苏市石桥乡丰农农资经营店营业执照照片、涉案种子照片、涉案种子摆放情况等相关证据材料。2023年5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经营未备案的创世纪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地77号玉米杂交种子15袋(规格:6300粒/袋)解除登记保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5日
5乌农(种子)罚〔2023〕6号乌苏市仲**农资经销部经营假种子案乌苏市仲**农资经销部仲**92654202MA785QEX479252023年4月27日,乌苏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乌苏市车排子镇对农资市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店内经营白色编织袋包装且没有标签的玉米种子。店内摆放7袋半白色编织袋包装的没有标签的玉米种子,未注明生产厂商、生产日期及种子包装规格,系假种子。经现场称量,以上玉米种子每袋重量为25千克,半袋已开封的该种子重量为18.8千克,7袋半玉米种子总计重量:193.8千克。你(单位)私自拆封白色编织袋装玉米种子进行散装销售,属于经营农作物假种子行为。当日,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193.8千克玉米种子查封(扣押),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财物清单,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并对你店经营假种子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同时对你农资店涉嫌经营的农作物假种子进行了拍照取证,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照片和负责人仲**身份证照片等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10日
6乌农(农药)罚〔2023〕1号乌苏市百泉镇单**农资经销部涉嫌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产品案乌苏市百泉镇单**农资经销部单**92654202MA782MP3192023年3月29日乌苏市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乌苏市百泉镇执法检查中,发现在乌苏市百泉镇单**农资经销部内有4瓶名为“土传医生”的塑料瓶装农药产品。经执法队员现场查验该农药产品无农药登记证号,经执法队员与农资店负责人单**本人确认该4瓶农药产品无农药登记证。该“土传医生”药剂的品牌:“农广天地”,生产企业:河南博联农药研究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4月20日,规格:500毫升/瓶,合计:4瓶;经调查核实,系假农药。当日,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农药扣押,并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财物清单,并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我局对你店涉嫌经营无农药登记证农药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同时对农资店涉嫌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产品(假农药)进行了拍照取证,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照片和负责人身份证照片等相关证据。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27日
7乌农(农药)罚〔2023〕2号乌苏市皇宫镇雪军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乌苏市皇宫镇雪军农资店张**92654202MABNXXY39H2023年3月29日乌苏市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阿**、阿**在乌苏市皇宫镇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老庄子村一组117号的农资店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农药,执法人员要求店内负责人(店员)张**出示该店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张**无法出示,经执法队员现场查验并经与农资店内负责人(店员)张**确认,位于老庄子村一组117号的雪军农资店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该店营业执照注册经营者为张**。当日,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店内农药扣押,并开具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财物清单,并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我局对你店涉嫌经营无农药登记证农药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同时对农资店涉嫌无证经营的农药进行了拍照取证,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照片和负责人张**、店员张**身份证照片等相关证据。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27日
8乌农(农药)罚〔2023〕4号新疆沃尔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新疆沃尔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91654202MA790YP34R2023年4月14日,乌苏市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乌苏市南区兴立冷库门面房检查,发现位于黄浦江东路003号1栋6号的新疆沃尔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旁边库房内有农药,执法人员亮证执法,要求该店负责人(法人代表)张**出示农药经营许可证,该负责人无法出示。执法人员现场查询并再次与张**核实确认公司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单位负责人请示,批准对该公司库内存放的5%原白牌高效氯氰菊酯、春帆牌二甲戊灵、拜耳安泰生丙森锌、拜耳(豪功牌)高效氯氟氰菊酯等农药(详见《查封(扣押)财物清单》),下达乌农农药改﹝2023﹞4号《责令整改通知书》和乌农(农药)封(扣)﹝2023﹞4号《查封(扣押)决定书》。新疆沃尔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  11月  13日
9乌农(农药)罚〔2023〕5号乌苏市石桥乡凯歌农资店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产品案乌苏市石桥乡凯歌农资店   康**92654202MA78BK8D9E2023年4月27日乌苏市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乌苏市石桥乡对农资店开展执法检查,在乌苏市石桥乡凯歌农资店亮证执法,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16袋名为“棉乐乐棉花田苗后专用除草剂”的牛皮纸袋装农药产品。经执法队员现场查验,该农药规格:无,生产企业:无,生产日期(批号):无,包装袋印有“郑州市诺漫迪作物与保护技术服务部”字样;每袋重约70克(含3个塑料小包药剂);以上16袋“棉乐乐棉花田苗后专用除草剂”农药产品为假农药。当日,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以上16袋“棉乐乐棉花田苗后专用除草剂”假农药扣押,并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财物清单,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我局对你店经营假农药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同时对“棉乐乐棉花田苗后专用除草剂”及其相关经营记录进行了拍照取证,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照片和负责人身份证照片等相关证据。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14日
10乌农(农药)简罚〔2023〕1号新疆宇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过期劣质农药案新疆宇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916542026934902882023年7月19日,我局执法大队接到举报新疆宇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售过期农药。我局执法人员韩**、王**、阿**等执法人员到新疆宇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检查,我执法人员进店向当事人陈**亮证执法,在检查中发现货架上摆放有啶虫脒有效成分含量:20%、诺尔丰(品牌)净含量:15克,合计:7袋,生产日期已被剪去了,通过询问了解到陈**在2023年5月26日出售4袋啶虫脒给客户,是过期农药。合计:10元。和在货架上摆放的7袋啶虫脒是同一批过期农药。新疆宇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过期农药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版,一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农药管理条例》较轻的情况: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14日
11乌农(肥料)简罚〔2023〕1号乌苏市车排子镇田佳源农资经销部销售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案乌苏市车排子镇田佳源农资经销部苏**92654202MA78F1U53C2023年4月27日乌苏市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乌苏市在乌苏市车排子镇北京路检查农资店,在乌苏市车排子镇田佳源农资经销部亮证执法检查,发现9袋名为“立朗生化黄腐酸冲剂”(规格:10kg/袋)的肥料,是该店经营者苏广云自奎屯锦农农资有限公司采购的肥料产品,已销售1袋(每袋进价70元,售价80元)。经执法人员现场查验,以上肥料包装标签的“有机质≥45%”、“标准证号:NY525-2012”等内容与其登记证信息不符。当事人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较轻,肥料产品货值1万元以下)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人民币80元。
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27日
12乌农(肥料)简罚〔2023〕2号乌苏市石桥乡农沃管家农资店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乌苏市石桥乡农沃管家农资店陈**92654202MA78A8XF672023年4月25日乌苏市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乌苏市石桥乡农资店开展执法检查,在乌苏市石桥乡农沃管家农资店亮证执法检查,发现6桶名为“整枝保铃猛上桃”(规格:5公斤/桶)的绿肽尔品牌水溶肥料,标签生产厂家:潍坊沃星肥业有限公司,该店经营者当事人陈**称自己去年采购该肥料产品8桶,已销售2桶,每桶进价50元,售价100元。经执法人员现场查验,以上肥料包装标签登记证号“农肥(2016)准字4913号”应为适用于番茄,而此6桶肥料产品标签内容均关于棉花。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较轻,肥料产品货值1万元以下)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人民币200元。
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25日
13乌农(肥料)罚〔2023〕1号乌苏市哈图布呼镇木林农资部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一案乌苏市哈图布呼镇木林农资部安**92654202MACR5U3P692023年8月17日乌苏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在乌苏市哈图布呼镇北京路西路检查农资店,在乌苏市哈图布呼镇木林农资部亮证执法检查,发现店内经营场所摆放着5桶“辽愈牌”土传枯黄抑制剂(规格:5千克/桶,生产商:河南省贝嘉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30308)肥料,经执法人员现场查验,以上肥料包装标签标注的“适用范围棉花、玉米、打瓜等瓜果类、蔬菜类、果树中草药类等经济作物”的内容与其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6159)号”对应登记适宜范围“水稻、柑橘”不符,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涉嫌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等规定。当日,经请示我局负责人批准,我局对你店涉嫌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行为进行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你店经营者安**的身份证、乌苏乌苏市哈图布呼镇木林农资部营业执照照片、店面门头照片、涉案肥料外包装标签照片、涉案肥料摆放情况等相关证据材料。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28日
14乌农(肥料)罚〔2023〕2号乌苏市百泉镇绿盛农药农资店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乌苏市百泉镇绿盛农药农资店张**926542052MACGW7FQ5M2023年9月1日乌苏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乌苏市百泉镇北京路检查农资店,在乌苏市百泉镇绿盛农药农资店亮证执法检查,发现店内经营场所摆放的3袋“疆小棉巨无霸”微生物菌剂(规格:5000克每袋,生产商:四川沃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肥料,经现场查证,该肥料标注的“适用技术:棉花苗期、棉花蕾期、棉花盛花期对应的使用方法、推荐用量”等内容与其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20)准字(7824)号”对应登记适宜范围“小油菜”不符,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7日
15乌农(农产品)罚〔2023〕1号乌苏市西大沟镇**村(农户)冯**涉嫌在农作物上使用禁限用农药案冯**

2023年4月17日乌苏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乌苏市公安局西大沟派出所移交的线索,派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乌苏市西大沟镇**村核实该村村民(农户)冯**在自家果园内农作物上使用禁用农药甲拌磷的情况。该果园位于村外南方位置,占地面积约30亩,现有桃树100多棵、苹果树400多棵。执法人员苗**、旦**、阿**在冯**的果园亮证执法,经现场查验以及冯**本人在果园现场陈述、承认,当事人冯**每年11月份左右用甲拌磷农药喷洒桃树根部并盖上棉被用来防鼠(2022年11月使用该农药200多克)。当日,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果园中剩余约0.2瓶甲拌磷农药和1个喷洒农药用喷壶扣押,并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财物清单,并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我局对你店涉嫌在农作物上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同时进行了拍照取证,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甲拌磷农药和喷壶的照片、果园内果树照片等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之规定。
乌苏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2日

16乌农(农产品)罚〔2023〕2号芦**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芦**

2023年9月17日乌苏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收到乌苏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D2023070003,检测报告显示乌苏市**农户芦**种植的普通白菜,甲氰菊酯检出值为1.531mg/kg,高于国家标准GB2763-2021最大残留量1.000mg/kg,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乌苏市**村现场核实。该蔬菜地位于**村东面,占地约0.1亩,实际种植普通白菜0.1亩,已改种其他蔬菜,执法人员在菜园亮证执法,经现场查验以及芦**本人的陈述,对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无异议,乌苏市**乡**村村民芦**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乌苏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3日

17乌农(农投)简罚〔2023〕1号李**未按要求回收田间地膜案李**
6525************172023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大队接到举报乌苏市百泉镇的农户未回收田间地膜。我局执法人员韩**、王**等执法人员到百泉镇检查,我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李**亮证执法,在检查中发现在李**的耕地的地头有大量随意弃置的地膜未回收,通过询问了解到李**不愿意回收地膜,我执法人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我执法人员在2023年11月28日再次检查发现农户李**仍然未按要求回收田间地膜。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农田地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回收企业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焚烧废旧农田地膜的,按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乌苏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8日

18乌农(动检)罚〔2023〕1号乌苏市夹河子乡****农场屠宰经营牛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乌苏市夹河子乡****农场宋**
2023年2月16日,乌苏市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孙**、王**、苗**在乌苏市夹河子乡**农场检查时向**索要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并且到办公室做了询问笔录。3月28日再次到**农场进一步调查了解,查看他的交易记录,并索要检疫证明,他无法提供屠宰牛的产地检疫证明。**屠宰、经营的牛未附有检疫证明,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日,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照片、负责人身份证照片、宋**与赛**提牛羊肉店转账交易记录、宋**与马**转账交易记录和宋**与马**牛羊肉店转账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根据新农执【2022】206号《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版,二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较轻的情况:违法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不足10万元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25% 以下罚款;乌苏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3日

19乌农(动检)罚〔2023〕2号新疆嘉畅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仔猪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新疆嘉畅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刘**91654202MA7930HB282023年3月29日,乌苏市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曹**等人到古尔图镇东达牧民新村在新疆嘉畅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通过询问了解到2023年2月2日出售育肥仔猪316头,未开具检疫证明,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日,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给予立案,并提取了新疆嘉畅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照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照片、负责人身份证照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屏等相关证据。新疆嘉畅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仔猪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的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根据新农执【2022】206号《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版,二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一般的情况:12 个月内再次出现同一违法行为;或违法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在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25% 以上 50% 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乌苏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7日

20乌农(动检)罚〔2023〕3号乌苏市民企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屠宰的牛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乌苏市民企农实业有限公司刘**9165420278763740XE2023年4月10日,乌苏市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曹**在农业农村局办公室给席**做了询问笔录。进一步证实了乌苏市民企农牧实业有限公司给宋**屠宰了四头无产地检疫证牛的事实,乌苏市民企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屠宰的牛未附有检疫证明,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日,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提取检验员席**身份证照片、宋**与赛**牛羊肉店转账交易记录、宋**与马**转账交易记录和宋**与马**牛羊肉店转账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
2023年5月30日我执法人员王**、阿**等人给乌苏市民企农牧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刘**做了询问笔录,认可宋**在乌苏市民企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屠宰了四头牛并出售未经检疫牛肉金额:68412元的事实,并提取了乌苏市民企农牧实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照片、法人身份证照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10日
21乌农(动检)罚〔2023〕4号蒋**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仔猪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和目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蒋**

2023年11月16日蒋**到乌苏市农业农村局主动供述自己从新疆天康原种猪育种有限公司拉400头仔猪拉运到乌苏市百泉镇金百康养殖场,在昌吉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2023年8月21日开具了检疫证明,耳标号 165230102329093-9492,因当时比较忙忘记了没有向启运地(昌吉市)和目的地(乌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报检。经请示领导给予立案并提取了相关证据照片。蒋**涉嫌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仔猪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昌吉市)和目的地(乌苏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当事人蒋**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仔猪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和目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24日
22乌农(屠宰)罚〔2023〕1号乌苏市**村民陈**未经定点从事屠宰活动一案陈**

2023年4月13日上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执法局、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执法支队、乌苏市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联合检查执法人员佟**、努**、王**、孙**、王**等人在八十四户乡**号检查中发现,在东边房中有屠宰鸡的设备,烧水锅,脱毛机,煤气罐,放血桶等设备,锅里的水是热的,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录视频。4月13日下午,乌苏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王**、曹**、王**再次到达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经请示领导,给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进行立案。并提取了当事人陈**身份证照片。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新农执【2022】206号《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版,二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较轻的情况: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货值金额难以确定,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的。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3倍以上 3.6 倍以下的罚款;乌苏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7日

23乌农(畜牧)罚〔2023〕1号新疆嘉畅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建立养殖档一案新疆嘉畅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刘**91654202MA7930HB282023年3月29日乌苏市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曹**等人到古尔图镇东达牧民新村在新疆嘉畅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询问了解到新疆嘉畅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养殖档案未健全、不规范,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给予立案,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照片、负责人身份证照片等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新农执【2022】206号《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版,二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较轻的情况: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或者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的,未发生动物疫病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 元以下罚款。乌苏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7日

24乌农(农机)简罚(2023)1号特**无证驾驶拖拉机一案特**

2023年4月4日12时05分许,乌苏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乌苏市甘河子镇刘家庄子村,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新42-p6550车型为雷沃M/654-G(发动机号/车架号):HC539295URT165N的农业机械,实施了无证驾驶拖拉机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特**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4日
25乌农(农机)简罚(2023)2号惠**驾驶无牌拖拉机作业一案惠**

2023年4月4日12时24分许,乌苏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乌苏市甘河子镇刘家庄子村,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无车型为东方红2950的农业机械,实施了驾驶无牌拖拉机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惠**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4日
26乌农(农机)简罚(2023)03号亢**无证驾驶无牌拖拉机一案亢**

2023年4月5日11时55分许,在乌苏市西湖镇冒水井村的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亢**起无证驾驶无牌拖拉机上路行驶,违反了国务院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五十二条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亢**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5日
27乌农(农机)简罚(2023)4号马**无证驾驶拖拉机一案马**

2023年4月5日12时50分许,乌苏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乌苏市头台乡头台村,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新42-64796车型为泰山-280的农业机械,实施了无证驾驶拖拉机的违法行为。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马**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5日
28乌农(农机)简罚(2023)5号叶**驾驶无牌拖拉机一案叶**

2023年4月6日17时0分,在乌苏市八十四户乡水磨沟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叶**驾驶无牌拖拉机上路行驶,违反了国务院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叶**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6日
29乌农(农机)简罚(2023)6号李**驾驶无牌拖拉机一案李**

2023年4月7日11时20分,在乌苏市皇宫镇石桥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驾驶无牌拖拉机上路行驶,违反了国务院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李**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7日
30乌农(农机)简罚【2023】7号玉**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案玉**

2023年4月8日11时17分许,在八十四户乡巴海村南北方向的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玉**驾驶一辆牌号为新42-85083的“  金马-180”型未经年度检验的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玉**处以罚款壹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8日
31乌农(农机)简罚【2023】8号田**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拖拉机田**

2023年4月8日17时43分许,在皇宫镇阿克齐村东西方向的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田**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一辆牌号为新42-95053的“ 约翰迪尔-400”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拖拉机,(无反光警示标识)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田**处以罚款壹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24日
32乌农(农机)简罚【2023】9号马**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案马**

2023年4月8日12时7分许,在八十四户乡巴海村南北方向的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马**驾驶一辆牌号为新42-95023的“ 约翰迪尔-404”型未经年度检验的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马**处以罚款壹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8日
33乌农(农机)简罚(2023)10号冯**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拖拉机一案冯**

2023年4月10日12时0分许,在乌苏市红旗乡扎根塔拉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冯**驾驶一辆牌号为新42-76616“东方红-1004”型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拖拉机,违反了国务院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冯**处以罚款壹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10日
34乌农(农机)简罚(2023)11号单**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拖拉机一案单**

2023年4月10日12时31分许,在乌苏市吉乡浩图呼尔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单**驾驶一辆牌号为新42-86038“时风-300”型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拖拉机,违反了国务院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单**处以罚款壹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10日
35乌农(农机)简罚(2023)12号崔**无证驾驶无牌拖拉机一案崔**

2023年4月10日13时0分许,在乌苏市吉尔格勒特乡毛墩塔拉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拖拉机,违反了国务院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崔**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14日
36乌农(农机)简罚【2023】13号王**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拖拉机王**

2023年4月11日12时45分许,在八十四户乡巴海村南北方向的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一辆牌号为新42-70522的“时风-180”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拖拉机,(无反光警示标识)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王**处以罚款壹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11日
37乌农(农机)简罚【2023】14号马**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案马**

2023年4月11日12时58分许,在八十四户乡巴海村南北方向的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马**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一辆牌号为新42-71121的“金马-250”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马**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11日
38乌农(农机)简罚【2023】15号冯**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案冯**

2023年4月11日12时20分许,在八十四户乡巴海村南北方向的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冯**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一辆牌号为新42-69564的“金马-250”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冯**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11日
39乌农(农机)简罚【2023】16号阿合**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案阿合**

2023年4月13日10时47分许,在八十四户乡巴海村南北方向的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阿**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一辆牌号为新42-87853的“金马-250”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阿**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13日
40乌农(农机)简罚【2023】17号张**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拖拉机案张**

2023年4月13日11时17分许,在八十四户乡巴海村南北方向的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一辆牌号为新42-72619的“ 金马-300”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拖拉机,(无反光警示标识)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张**处以罚款壹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13日
41乌农(农机)简罚【2023】18号杨**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拖拉机案杨**

2023年4月13日11时10分许,在八十四户乡巴海村南北方向的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杨**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一辆牌号为新42-72608的“ 金马-250”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拖拉机,(无反光警示标识)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杨**处以罚款壹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13日
42乌农(农机)简罚【2023】19号张**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拖拉机案张**

2023年4月13日11时01分许,在八十四户乡巴海村南北方向的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驶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一辆牌号为新42-02198的“ 约翰迪尔-400”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拖拉机,(无反光警示标识)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张**处以罚款壹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13日
43乌农(农机)简罚【2023】  20号孟**驾驶无牌拖拉机案孟**

2023年4月12日12时25分许,在乌苏市西大沟镇查干敖包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孟**驾驶一辆无牌拖拉机,违反了国务院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据国务院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孟**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12日
44乌农(农机)简罚(2023)21号朱**驾驶无牌拖拉机一案朱**

2023年4月13日11时40分许,在乌苏市西大沟镇科克萨拉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朱**驾驶一辆无牌拖拉机,违反了国务院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朱**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13日
45乌农(农机)简罚(2023)22号祝**无证驾驶拖拉机一案祝**

2023年4月13日11时41分许,在乌苏市西大沟镇下店村一组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祝**无证驾驶一辆拖拉机,违反了国务院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祝**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13日
46乌农(农机)简罚【2023】  23号叶**无证驾驶无牌拖拉机案叶**

2023年4月24日12时47分许,在乌苏市百泉镇普尔塔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拖拉机,违反了国务院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五十二条规定。依据国务院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叶**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14日
47乌农(农机)简罚(2023)24号王**驾驶无牌拖拉机一案王**

2023年4月14日17时32分许,在乌苏市八十四户乡巴海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驾驶一辆无牌拖拉机,违反了国务院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王**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14日
48乌农(农机)简罚【2023】  25号苏**驾驶无牌农业机械案苏**

2023年4月14日17时37分,在乌苏市八十四户乡巴海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驾驶为注册登记农业机械拖拉机,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依据国务院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苏**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14日
49乌农(农机)简罚【2023】  26号孙**驾驶无证拖拉机案孙**

2023年4月17日10时47分,在乌苏市八十四户乡巴海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驾驶拖拉机(车牌号:42-C1286),该驾驶人操作农业机械未取得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属实。依据国务院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孙**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17日
50乌农(农机)简罚【2023】  27号贾**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案贾**

2023年5月9日17时00分许,在西大沟镇朝阳村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贾**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一辆牌号为新42-70070的“新疆-250”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贾**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9日
51乌农(农机)简罚【2023】28号李**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案李**

2023年5月10日11时18分许,在西大沟镇开发区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驾驶一辆牌号为新42-76697的“ 金马-180”型未经年度检验的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李**处以罚款壹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0日
52乌农(农机)简罚【2023】  29号沙依**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案沙**

2023年5月10日11时40分许,在皇宫镇海子湾村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沙**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一辆牌号为新42-85328的“泰山-400”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沙**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0日
53乌农(农机)简罚【2023】  30号亚**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案亚**

2023年5月10日12时00分许,在西大沟镇老一队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亚**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一辆牌号为新42-38710的“妞荷兰-8450”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亚**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0日
54乌农(农机)简罚【2023】  31号达**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案达**

2023年5月10日12时13分许,在西大沟镇老一队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达**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一辆牌号为新27-89278的“康红-1504”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达**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0日
55乌农(农机)简罚【2023】  32号张**违反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案张**

2023年5月10日12时54分许,在西大沟镇下店村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驾驶一辆新42-38678“时风-1204”型拖拉机违法拼装、改装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违反规定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的,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张**处以罚款壹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0日
56乌农(农机)简罚【2023】  33号王**驾驶、操作无牌证拖拉机案王**

2023年5月10日1时10分许,在西大沟镇开发区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驾驶一辆“黄海金马-350”型拖拉机未注册登记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王**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0日
57乌农(农机)简罚【2023】  34号兰**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案兰**

2023年5月11日13时06分许,在西大沟镇朝阳村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兰**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一辆拖拉机在田间地头作业,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兰**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1日
58乌农(农机)简罚【2023】  35号许**违章载乘人员案许**

2023年5月12日11时37分许,在百泉镇东梁村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许**驾驶一辆新42-72000“黄海金马-250”型拖拉机违法载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违章载乘人员,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许**处以罚款壹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2日
59乌农(农机)简罚【2023】36号陈**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拖拉机案陈**

2023年5月12日12时7分许,在百泉镇普尔塔村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一辆牌号为新42-76562的“ 金马-250”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拖拉机,(无反光警示标识)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陈**处以罚款壹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2日
60乌农(农机)简罚【2023】  37号满**驾驶、操作无牌证拖拉机案满**

2023年5月15日12时46分许,在八十四户乡巴海村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满**驾驶一辆“东方红-X754”型拖拉机未注册登记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满**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5日
61乌农(农机)简罚【2023】  38号常**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案常**

2023年5月17日18时10分许,在西大沟镇老一队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常**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一辆牌号为新42-85528的“东方红-1304”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常**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7日
62乌农(农机)简罚【2023】  39号马**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案马**

2023年5月18日12时58分许,在西大沟镇科克萨拉村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马**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一辆牌号为新42-74508的“东方红-250”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马**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8日
63乌农(农机)简罚【2023】  40号巴**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案巴**

2023年5月18日12时01分许,在西大沟镇科克萨拉村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巴**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一辆牌号为新42-75341“金马-250”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巴**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8日
64乌农(农机)简罚【2023】  41号张**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案张**

2023年5月18日18时21分许,在西大沟镇河坝村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一辆牌号为新42-65493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张**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8日
65乌农(农机)简罚【2023】42号刘**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案刘**

2023年5月24日12时13分许,在百泉镇东梁村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驾驶一辆牌号为新42-95567的“泰山-400”型未经年度检验的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刘**处以罚款壹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24日
66乌农(农机)简罚【2023】  43号王**驾驶、操作无牌证拖拉机案王**

2023年5月24日17时17分许,在哈图布呼镇梧桐村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驾驶一辆“泰山-400”型拖拉机未注册登记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王**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24日
67乌农(农机)简罚【2023】  44号马**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案马**

2023年5月24日18时17分许,在甘河子镇包家庄子村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马**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一辆牌号为新42-88828的“泰山-400”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马**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24日
68乌农(农机)简罚【2023】  45号锁**驾驶、操作无牌证拖拉机案锁**

2023年5月24日18时53分许,在西大沟镇马场湖一队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锁**驾驶一辆“泰山-400”型拖拉机未注册登记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锁**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24日
69乌农(农机)简罚【2023】 46号托**无证驾驶拖拉机一案托**

2023年8月2日12时22分许,在皇宫镇老庄子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托**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一辆新42-D0205“东方红-2204”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托**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2日
70乌农(农机)简罚【2023】 47号马**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拖拉机一案马**

2023年8月15日11时56分许,在西大沟镇老庄子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马**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拖拉机,牌号为新42-38794的“耕王-704”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马**处以罚款壹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15日
71乌农(农机)简罚【2023】 48号安**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拖拉机一案安**

2023年8月15日12时53分许,在西大沟镇东戈壁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安**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拖拉机,牌号为新42-88655的“东方红-904”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安**处以罚款壹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15日
72乌农(农机)简罚【2023】 49号刘**无证驾驶拖拉机一案刘**

2023年8月15日16时53分许,在八十四户乡康家庄子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一辆牌号为新42-76618的“金马-250”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刘**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15日
73乌农(农机)简罚【2023】 50号饶**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拖拉机一案饶**

023年8月21日13时17分许,在八十四户乡巴海村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饶**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拖拉机,牌号为新42-71182的“东方红-400”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饶**以罚款壹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21日
74乌农(农机)简罚【2023】 51号李**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拖拉机一案李**

2023年8月21日13时23分许,在八十四户乡巴海村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拖拉机,牌号为新42-75601的“金马-180”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李**以罚款壹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21日
75乌农(农机)简罚【2023】 52号王**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拖拉机一案王**

2023年8月24日11时46分许,在西大沟镇老庄子村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拖拉机,牌号为新42-98765的“时风-20”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王**以罚款壹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24日
76乌农(农机)简罚【2023】 53号李**驾驶操作的拖拉机未注册登记李**

2023年9月4日11时50分许,在皇宫镇沙枣林村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驾驶操作的拖拉机未注册登记,无号牌“金马-180”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拖拉机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李**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9月4日
77乌农(农机)简罚【2023】 54号赵**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拖拉机一案赵**

2023年9月18日18时20分许,在西湖镇老庄子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赵**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拖拉机,牌号为新42-75622“一拖-400”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赵**处以罚款壹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9月18日
78乌农(农机)简罚【2023】 55号武**驾驶操作的拖拉机未注册登记一案武**

2023年9月21日11时40分许,在八十四户乡巴海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武**驾驶操作的拖拉机未注册登记,无号牌“雷洛-400”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拖拉机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武**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9月21日
79乌农(农机)简罚【2023】 56 号张**驾驶一辆违章载乘人员一案张**

2023年9月27日12时0分许,在百泉镇普尔塔村乡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驾驶一辆新42-40573“时风-150”型拖拉机违法载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违章载乘人员,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张**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9月27日
80乌农(农机)简罚【2023】57号李**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拖拉机一案李**

2023年10月11日13时06分许,在甘河子镇刘家庄子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拖拉机,牌号为新03-21577的“约翰迪尔-800”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李**处以罚款壹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11日
81乌农(农机)简罚【2023】58号张**驾驶一辆无牌拖拉机一案张**

2023年10月16日17时07分许,在乌苏市皇宫镇泉水钩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驾驶一辆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未领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了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张**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16日
82乌农(农机)简罚【2023】59 号成**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一案成**

2023年10月18日11时34分许,在西大沟镇科克萨拉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成**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一辆牌号为新42-87744的“金马-250”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反了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依据违反了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成**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18日
83乌农(农机)简罚【2023】60 号冯**违章载人驾驶拖拉机一案冯**

2023年10月26日17时37分许,在古尔图牧业五队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冯**驾驶一辆牌号为新42-97820型“金马-300”拖拉机违法载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违法载人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依据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冯**处以罚款壹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26日
84乌农(农机)简罚【2023】61 号李**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一案李**

2023年11月1日11时40分许,在西大沟镇查干敖包村道路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一辆牌号为新42-92414的“约翰迪尔-1204”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依据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李**处以罚款壹佰元的处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