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3000000/2023102200000520 发布机构: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3-10-22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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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行政处罚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3-10-22 20:03:59 【字体:

  一、案由

  由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建设的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住宅楼项目,该项目2012年9月开工,2013年8月完工。其中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4#号楼,于2015年出现裂缝,2022年5月,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基础及主体结构及墙体裂缝原因进行检测,结论为结构存在安全隐患需加固处理。

  2016年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与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4#号楼进行施工。2016年开工,2017年完工,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4#号楼基础加固施工过程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使用。

  二、调查情况:

  一是2022年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建设的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4#住宅楼基础加固工程。2022年5月,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基础及主体结构及墙体裂缝原因进行检测,检测结论意见为该工程上部结构(1层-6层)裂缝未进行加固施工;该工程结构14-16/E轴(建筑二单元右侧)基础内侧开挖处,与基础连接处上部墙体出现竖向贯穿裂缝,裂缝下大上小,最宽处为5.6mm,至加固新增混凝土面层处截止。加固新增混凝土侧面,有竖向裂缝,裂缝宽度1mm。基础加固新增混凝土裂缝与基础上部墙体裂缝属同一受力因素裂缝,但属非同一时间产生裂缝。(详见鉴定报告)

  二是施工图纸未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三、处理建议

  以上行为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鉴于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4#号楼加固工程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经加固后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且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款。我科室执法建议处以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五十万元罚款。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