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3000000/2023102200000524 发布机构: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3-10-22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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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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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3-10-22 20:15:18 【字体:

  一、案由:

  由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的塔城地区乌苏市2022年燃气管网建设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项目,该项目于2022年7月底开工建设,本工程主要为乌苏市工业园区企业供气,线路长共计21.0千米,设计压力为2.5MPa,设计管径DN150,合同工期为2022-08-11至2022-12-31,合同价格为2150.0035万元。

  2023年5月23日住建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复工未通过,擅自进行施工,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证,属无证上岗、施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无任何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无班前安全教育、无安全技术交底等诸多安全隐患问题,市住建局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2023年5月27日住建局执法人员再次去现场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市住建局下发的停工整改通知单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均未整改,仍然进行施工,住建局执法人员当时再次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消除安全隐患,立即停工整改。

  二、调查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一是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及资料员未到岗到位;二是管沟开挖后未组织五方责任主体进行验槽,无验槽记录,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三是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专项方案未经审批无法指导现场施工、施工资料、检验批及隐蔽验收资料缺失,施工过程中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报验,施工资料与施工现场进度不符;四是施工现场管网超深开挖且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放坡,施工周边部分开挖区域无临边防护;五是施工现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六是特种作业人员顶管作业工无证上岗。

  三、处理建议

  施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的塔城地区乌苏市2022年燃气管网建设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诸多问题,施工单位对住建局下发的停工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款及第七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建议处以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二十万元罚款。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