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3000000/2023102200000525 发布机构: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3-10-22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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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筑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3-10-22 20:10:39 【字体:

  一、案由:

  由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建设的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住宅楼项目,该项目2012年9月开工,2013年8月完工。其中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8#号楼于2015年出现裂缝,2016年8月,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委托新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对其进行基础及主体结构及墙体裂缝原因进行检测,结论为存在安全隐患需加固处理。

  原施工单位于2017年新疆拓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与新疆筑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新疆筑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8#住宅楼基础加固工程进行施工,监理单位为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于2017年11月开工,2018年1月完工。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8#住宅楼基础加固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新疆筑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对建筑材料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及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二、调查情况:

  一是2016年8月13日,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委托新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对水榭名苑小区8#号楼进行检验,检测结论意见为该工程房屋地基土被水长时间浸泡后,地基发生较大的压缩变形和地基土强度降低;该工程墙体裂缝较大;以上问题影响结构安全。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地基检测报告及以上检测情况全面核算后出具加固设计方案进行加固处理。(详见鉴定报告)

  二是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8#号楼加固工程于2017年11月开工,2018年1月完工,2020年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8#号楼再次出现裂缝。2021年11月30日由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委托新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再次对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8号加固工程楼进行检验,检测结论意见为该工程地基基础加固施工未按要求进行,存在工程安全隐患,建议返工处理。返工处理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现场检测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详见鉴定报告)。

  三是通过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笔录询问,发现施工单位未对水榭名苑小区8#楼进行建筑材料水泥进行检验。

  三、处理建议

  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8号楼加固工程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经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且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执法建议处以新疆筑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二十万元罚款。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