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3000000/2023102200000527 发布机构: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3-10-22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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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拓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行政处罚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3-10-22 20:35:39 【字体:

  一、案由:

  由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建设的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住宅楼项目,该项目2012年9月开工,2013年8月完工。其中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8#楼于2015年出现裂缝,2016年8月,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委托新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对其进行基础及主体结构及墙体裂缝原因进行检测,结论为结构存在安全隐患需加固处理。

  原施工单位于2017年新疆拓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与新疆筑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新疆筑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8#住宅楼基础加固工程进行施工,项目监理单位为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于2017年11月开工,2018年1月完工。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8#住宅楼基础加固施工过程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使用。

  二、调查情况:

  一是2016年8月13日由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委托新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对水榭名苑小区8号楼进行检验,检测结论意见为该工程房屋地基土被水长时间浸泡后,地基发生较大的压缩变形和地基土强度降低;该工程墙体裂缝较大;以上问题影响结构安全。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地基检测报告及以上检测情况全面核算后出具加固设计方案进行加固处理。(详见鉴定报告)

  二是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8号楼加固工程于2017年11月开工,2018年1月完工,2020年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8号楼再次出现裂缝。2021年11月30日由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委托新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再次对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8号加固工程楼进行检验,检测结论意见为该工程地基基础加固施工未按要求进行施工,存在工程安全隐患,建议返工处理。返工处理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现场检测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详见鉴定报告)。

  三是施工图纸未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三、处理建议

  以上行为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8号楼加固工程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经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且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款。执法建议处以新疆拓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五十万元罚款。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