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3000000/2023102200000528 发布机构: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3-10-22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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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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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3-10-22 20:45:53 【字体:

  一、案由:

  由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建设的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住宅楼项目,该项目2012年9月开工,2013年8月完工。其中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4#号楼,于2015年出现裂缝,2022年5月,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基础及主体结构及墙体裂缝原因进行检测,结论为结构存在安全隐患需加固处理。

  2016年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与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4#号楼进行施工。2016年开工,2017年完工,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4#号楼基础加固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及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上部结构1-6层裂缝未进行加固施工),但是2017年已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

  二、调查情况:

  一是2022年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的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4#住宅楼基础加固工程。2022年5月,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基础及主体结构及墙体裂缝原因进行检测,检测结论意见为该工程上部结构(1层-6层)裂缝未进行加固施工;该工程结构14-16/E轴(建筑二单元右侧)基础内侧开挖处,与基础连接处上部墙体出现竖向贯穿裂缝,裂缝下大上小,最宽处为5.6mm,至加固新增混凝土面层处截止。加固新增混凝土侧面,有竖向裂缝,裂缝宽度1mm。基础加固新增混凝土裂缝与基础上部墙体裂缝属同一受力因素裂缝,但属非同一时间产生裂缝。(详见鉴定报告)

  二是施工图纸、鉴定报告反映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4#住宅楼基础加固工程未按照施工图纸要求进行施工。

  三、处理建议

  以上行为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4#号楼加固工程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经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我科室执法建议处以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价款95万元的4%进行处罚,罚款金额3.8万元。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