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125 发布机构: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2-27 所属主题: 食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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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2-27
所属主题: >食药监管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2-27 16:25:49 【字体: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的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苏市姚志蔬菜批发店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姜:制售日期:/,标称生产单位:/,规格:/,抽检日期:2024年1月11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姚志蔬菜批发店经营的姜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处罚〔2024〕24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乌苏市术国蔬菜摊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姜:制售日期:/,标称生产单位:/,规格:/,抽检日期:2024年1月10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术国蔬菜摊使用的姜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处罚〔2024〕23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检验机构信息:

    抽检机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科学北路374号

    联系方式:0991-3835162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