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101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11-15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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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新)行罚决字〔2024〕739号

发布时间:2024-11-15 15:56:44 【字体:

  违法行为人:覃**,男,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现住址:新疆乌苏市。

  经查明:2024年10月4日10时许,在乌苏市*****工地,覃**使用手钳将电缆线剪断并盗窃,将盗窃所得电缆线售卖至乌苏市***废品站,覃**获利237元。以上事实有覃**的询问笔录、被害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覃**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七百元,收缴作案工具一只手钳子,追缴违法所得贰佰叁拾柒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乌苏市支行缴纳罚款,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