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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来源:乌苏市西城区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4-02-09 10:36:2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政策名目: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二、政策标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如下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除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其他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一)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二)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南疆四地州(包括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三)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四)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六)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对在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七)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其中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八)接收深度贫困地区转移就业劳动力的企业,参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由接收地财政部门统筹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就业专项资金等,按企业为转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对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对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或调整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在次月15日前,到所在地县(市、区)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享受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

  1.新招用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

  1.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2.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

  3.实现自主创业,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持续保持经营状态的自主创业人员。

  4.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人员。灵活就业是指:①从事社区公共管理服务或居民生活服务,包括从事城市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老年服务、家政服务等临时性就业形式;②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到农村承包种养业;③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④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新就业形态;③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形式。

  四、申请资料: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根据申请对象不同,具体申领流程遵循以下要求。

  (一)单位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按季度或按年度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基本身份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

  3.《企业(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1)。

  (二)个人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按季度或按年度到就业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灵活就业人员或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出具《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认定证明》(附件3),对自主创业人员工商营业执照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2)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个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基本身份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仅在企业就业人员提供);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仅自主创业人员提供)。

  五、法定条件: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0>1号

  六、办理流程:

  ①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所在村(社区)劳动保障站进行申请。

  ②村(社区)核实

  村(社区)收到申请后,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核实之后报街道、乡镇复核。

  ③乡镇(街道)复核

  乡镇(街道)对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将核实情况公示,报人社部门审核。

  ④人社部门审核

  人社部门接到转办的申请人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

  七、承办单位:乌苏市人社局

  八、咨询电话:0992-85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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