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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规定水域从事旅游开发和养殖等经营活动的有哪些处罚?

来源:乌苏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3-11-16 12:25:26 浏览次数: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于1992年5月8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23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利用河流、湖泊等水域从事旅游开发和养殖等经营活动,应当在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并采取措施对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进行处理,达到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保护的要求,防止对水体的污染。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超出规定水域从事旅游开发和养殖等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污染水体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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