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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乌苏市莫托河引水工程建设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来源:乌苏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04-15 12:25:11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地区乌苏市莫托河引水工程已列入乌苏市十四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为确保该工程前期工作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工程占地区实物调查工作,避免重复建设和不良建设,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管理办法》(新水规〔2023〕7号)规定,现将塔城地区乌苏市莫托河引水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塔城地区乌苏市莫托河引水工程占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该工程建设征地范围涉及塔布勒合特蒙古民族乡塔布勒合特村、牧民新村和西大沟镇查干奥娃村。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以上区域范围内,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停止各类在建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开展探矿采矿工作,不得新栽种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予以严肃查处,并一律不予赔偿。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区域内的人口自然增长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除按规定正常调动、新生儿、婚嫁、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公招公聘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劳改劳教期满回原籍等人口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在规定时间以后自行入住的人口和在上述区域内无户籍的人口一律不按移民人口对待。

  四、项目法人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要尽快按照工程技术设计深度要求,对上述区域打桩定界、设置长久性明显标志,同时对打桩定界范围以内各项实物指标进行调查、登记、公示、核定并确认到户、到人,经移民户户主或迁改建单位和调查现场代表签字认可后建卡建档。

  五、本通告发布后,由项目法人单位会同所在地政府根据《塔城地区乌苏市莫托河引水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工作大纲(报批稿)》,组织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六、在完成实物指标调查后,在合理的设计周期内编制上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并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为依据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七、工程占地区内的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本通告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调查和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八、本通告有效期为三年。自通告之日起生效。

  乌苏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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