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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7-24 16:42:3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医疗机构“结余药品”合法合规管理工作,经征求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直属直管各医疗机构意见建议,并经征求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药监局意见,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7月28日前反馈我委。

  联 系 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处  王丽丽

  电 话:0991-8550975

  传 真:0991-8560070

  电子邮箱:xjwjwyzc009@xj.gov.cn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

  (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

  结余药品管理办法(2024年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保障药品安全,避免药品浪费,减少环境污染,杜绝结余药品以非法形式处置,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余药品”,是指医疗机构处方或用药医嘱调剂和使用等过程中(包括病区药房单剂量配药、静脉用药调配中心药品集中配置过程),因患者实际用药剂量与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药品规格不一致,无法拆零用或以约定计价单位合理拼用后所结余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国家谈判药品除外)。医疗机构因医师处方药品规格选择错误、给药错误或退药不当等不合理途径产生的药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结余药品。

  所称约定计价单位,是指医疗机构为便于拆零药品计费、提高管理效率,设置的小于药品最小包装单位的计价单位。医师处方药品用量无法用药品规格整数倍换算时,可采用约定计价单位进行计价,达到拆零计费、降低患者用药负担的效果。对处方用量与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药品规格不一致的药品实行“应拆尽拆”,以约定计价单位为最小单位或实际使用剂量进行收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  管理使用

  第四条  医疗机构医务部、护理部等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医嘱管理、院感管理规定和护理操作规程,加强病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医师开具处方时,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合理用药原则,根据药品说明书、临床诊疗指南及患者实际情况,尽可能选择适宜剂型、规格或可拆零计费的药品,减少结余药品的产生,并加强医患沟通,将临床用药的情况及时告知患者,对因不可避免因素所造成的药品结余做好解释工作,保障患者知情权。

  第五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召开会议时,应对结余药品进行专题讨论,充分考虑临床用药的实际规格、婴幼儿等特殊群体的用药需求等因素,合理选择药品规格,从源头上减少结余药品产生。

  第六条  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对结余药品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价格信息、生产企业、登记人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医疗机构药学部门会同医务、财务、医保、护理、院感、信息技术等部门具体负责结余药品管理,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医疗机构建立结余药品管理台账,药学部门每月盘点、汇总、登记结余药品,经医疗机构财务、医保部门审批后办理结余药品入账手续。

  第八条  医疗机构建立结余药品专项资金,加强对结余药品收回使用后形成收益的管理。专项资金账目应当符合财务管理相应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第九条  医疗机构结余药品专项资金使用流程,按照医院资金使用流程执行。结余药品专项资金限用于医疗机构捐赠和救助贫困患者、“三无病人”、义诊活动、紧急医疗救援、医保政策宣传、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等项目支出。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条  医疗机构每年将结余药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向所在地区卫生健康委和医疗保障局报备,说明支出的事由、对象、额度等,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监督。医疗机构每季度在网站、公示栏等,对结余药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说明结余的项目、数量、支出的事由、对象、额度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院处理;涉及违反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药品规格遴选不适宜,原因分析不合理的;

  (二)隐瞒患者用药情形,故意截留的;

  (三)患者投诉药品使用剂量不符,查证属实的;

  (四)以零散包装药品从药房调换完整包装的;

  (五)串换、多记、虚记药品的;

  (六)将结余药品的产生与个人、科室的经济利益挂钩,鼓励或者变相鼓励结余药品产生的;

  (七)结余药品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相应规定的;

  (八)结余药品流向非法渠道的;

  (九)其他违反本规定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和使用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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