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11月修改发布

  为便利社会公众快速、准确地获取乌苏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乌苏市人民政府按照《条例》第三章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内容可登录乌苏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xjws.gov.cn/)查看。

  (一)公开内容

  1.市政府及办公室领导分工和机构职能;

  2.政府规章和乌苏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乡村振兴、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3.重要人事任免;

  1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15.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二)公开目录分类和编排体系

根据政府公开信息内容的属性或特征把信息进行组配分类。组配分类是依据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进行分类,主要包括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文件、规划信息、政府会议、统计信息、权责清单、人事考试、重大决策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等内容,其中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规范。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索引号、文号、正文、日期等精准检索方式;目录区显示标题、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三)公开渠道

  1.政府网站:乌苏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xjws.gov.cn/);

  2.政务新媒体:“乌苏市人民政府网站”微信、微博;

  3.乌苏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5.现场查阅点:

  (1)乌苏市档案馆

  地址:乌苏市天津路007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10:00-14:00,16:00-20:00,

  冬季:10:00-14:00,15:30-19:30,

  联系电话:0992-8528262;

  (2)乌苏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乌苏市温州路24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10:00-14:00,16:00-20:00,

  联系电话:0992-8596678;

  (3)各级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乌苏市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乌苏市人民政府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10:00至14:00,16:00至20:00,

  联系地址:新疆乌苏市黄河路188号党政综合办公楼6楼,

  联系电话:0992-8519486

  传真号码:0992-8502831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乌苏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乌苏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或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提交

  地址:新疆乌苏市黄河路188号党政综合办公楼6楼,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10:00至14:00,16:00至20:00,

  联系电话:0992-8519486。

  2.信函申请

  收件人名称: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信地址:新疆乌苏市黄河路188号党政综合办公楼6楼,

  联系电话:0992-8519486

  邮编:833000

  其他: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来信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申请

  申请人通过乌苏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xjws.gov.cn/zwgk/ysqgk/sqxz)填写依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填报后致电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确认。

  (四)申请处理

  1.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答复情形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苏市黄河路188号党政综合办公楼6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10:00至14:00,16:00至20:00,

  联系电话:0992-8519486

  传真电话:0992-8502831

  互联网联系方式:http://www.xjws.gov.cn/Petition/Notice(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下载:20231009191457647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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