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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露天焚烧垃圾杂物的处理?

来源: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 发布时间:2024-10-10 13:17:58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一)在人口集中地X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X域 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依据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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