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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探亲假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来源:乌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10-25 11:13:10 浏览次数: 【字体:

  答:《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探亲假。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是: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具体规定如下:(1)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给假四十五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不包括往返路程,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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