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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失信名单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乌苏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1-19 11:06:45 浏览次数: 【字体:

  答: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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