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乌苏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的通告
根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现将2024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乌苏市行政区域内2023年度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10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全程网办)用人单位登录国家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https://gjzwfw.www.gov.cn/),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选择对应行政区域进行在线办理。
(二)窗口办理(现场办理)
用人单位在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携带申报材料到市残联综合业务办公室申报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申报材料
(一)网上办理
用人单位在网上进行自助办理时填写残疾人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安置登记结果,用人单位如对系统的核验结果有异议,可根据系统提示提交对应证明材料,待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确认。
(二)窗口办理
用人单位到市残联综合业务办公室办理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提供的材料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2023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此表可到新疆政务服务网首页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下载)。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此表可到新疆政务服务网首页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下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1份)。
4、残疾职工上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
5、残疾职工上年度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
6、用人单位上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证明(复印件1份)。
7、残疾职工的入职材料(复印件1份,如:在编证明或劳动合同)。
8、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或者合同(原件1份,存在劳务派遣情况的残疾人需提供)。可到新疆政务服务网首页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下载)。
(三) 有以下情况的,还须提供相应材料
1.2023年新开办的用人单位,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因单位注销需提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须提供《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通过网上系统认定并成功发送税务部门后,向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五、 相关说明
1、2023年10月31日前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在网上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4、用人单位选择邮寄送达纸质认定书的,须承担邮寄费。
5、每年11月30日前,用人单位向注册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残保金,并对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乌苏市税务局
乌苏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3月20日
1、审核用人单位残疾职工花名册 202403201206517013.xls
2、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表 20240320120745869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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