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城区道路车辆有序停放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停车秩序,维护交通安全,提高城市文明形象,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车辆停放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区公共空地禁止停放大型货运车辆(黄牌货车)、工程机械、大型农业机械等车辆。
(二)机动车禁止在道路上占用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违规停放(施划临时停车位的除外)。
(三)机动车禁止驶入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禁止侵占绿地。
(五)禁止占道经营、摆摊设点、店铺门口乱堆乱放、乱设广告牌等占用停车位影响车辆停放秩序。
(六)城区内禁止长期占用公共停车泊位、公共区域停放僵尸车、废弃车辆。
(七)所有大型货运车辆及工程机械,集中停放到智慧物流运输服务中心停车场(原塔城南路融兴盛景停车场)和深圳路北方之星东侧空地。
(八)城区内道路两侧及空闲场地禁止停放车辆。
(九)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应停放在专用停车泊位内,摆放整齐,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不得占用机动车停车泊位;小型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应有序停放在停车泊位内,车头向外,一车一位,不得超出停车泊位,不得占用人行道、骑行车停车泊位。
(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拒不配合、不按规定停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依法进行处罚;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乌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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