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七地质大队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七地质大队:
你单位报来《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七地质大队2024年度职工实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依法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有关事项须知》(新劳社函字〔2004〕364号),以及自治区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及不定时工作制的有关要求,考虑到你单位工作特点,同意你单位对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及不定时工作制。具体实施范围如下:
(一)对以下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地质工程勘察院院长、党支部书记兼副院长、综合管理岗、项目管理、钻探机长、钻探副机长、钻探班长、钻探工、炊事员、地质探矿工程院党支部书记副院长、专职安全员、地质技术人员、绘图制图人员。
(二)对以下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大队党委书记、大队长、总工程师、纪委书记、总经济师、党政办公室驾驶员、党政办公室驾驶员、党政办公室电工维修工。
二、本批复中有关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期限为一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三、你公司自收到本批复起十日内,应当在本公司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要根据上述原则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报我局。对本批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乌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3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