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暂扣车辆依法处理的公告
乌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交通管理工作中依法对部分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的涉案车辆进行扣留,并于2024年11月25日发布相关公告,敦促被乌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扣留车辆(含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以及管理人,自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2025年2月25日前),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手续到乌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及时接受违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以及管理人,三十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相互转告。
现将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信息公布如下:
附:《乌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扣违法车辆资料表》202411251647361391.xlsx
特此通告!
乌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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