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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方案

来源:乌苏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2-24 12:24:5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乌苏市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行为,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制度,科学合理做好乌苏市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的布设,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等法律法规,结合乌苏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各地区有关规定,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合理确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建设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二、目标任务

  2024年启动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工作,2025年全面完成布点任务,实现批发企业合理布局、零售店专店经营,构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便民的销售网络,建立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提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设置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三、规划原则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布点规划》要求,批发企业总数控制在1家。

  (二)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按照“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专店专卖、方便群众、有利安全”的原则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65号)第四条第二款“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的规定,根据历年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分布情况,综合考虑人口密集程度、市场需求、便民利民等因素,烟花爆竹零售店总数控制在27家(详见布点规划表)。

  城区的设置:根据常住人口总量,按照街道及人口分布情况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原则上城区设置零售店不超过10家,零售店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城区“禁燃”区域实行禁销或限销;

  乡镇的设置:每个乡镇根据常住人口总量及人口分布情况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原则上每个乡镇不超过1家;

  春节期间,为方便全市群众购买需求,乌苏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考虑,统筹规划,科学合理选址并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对现有零售店数量超过规划布点数的,可保持原有的数量,不再新增;自行申请退出(不含申请变更)的,在数量上直接递减,不予替补。

  四、布点条件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布点条件

  1.符合自治区、地区及乌苏市的批发经营布点规划;

  2.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监控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3.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零售店(点)布点条件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7.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且不应大于200㎡。

  8.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9.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10.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五、禁售范围区域

  以下地点和范围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1、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周边100米范围内;

  2、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100米范围内。

  六、强化监管

  (一)申请人要先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做到合法经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经营)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准走街串巷销售、离店经营、沿街摆卖,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销售,不得擅自降低安全条件。

  (三)零售经营者应当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四)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禁止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五)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在经营过程中,零售场所正上方如新增营业场所、培训教室、会议室,或周围100米内新建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以及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停止营业,另选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的经营场所,并申请变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重新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七、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方案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及实施情况,适时修改。

  (三)本方案由乌苏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乌苏市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规划表202412241230068929.docx

乌苏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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