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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乌苏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

来源: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 发布时间:2025-02-11 18:09:31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的通知》要求,结合“奎-独-乌”区域气象预报与空气质量预测结果,乌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于2025年2月11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针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建议措施如下:

一、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缩短户外工作时间。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应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

2.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4.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

在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所有涉气企业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大各行业/工段限产、停产力度。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在保障民生的前提下,降低货物装载量/装载频次。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2.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和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除外)。

3.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执行当年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色预警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砖厂、砂石场、白灰场及其他露天开采矿山停止露天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加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力度。

4.其他减排措施。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垃圾;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

本预警发布实施后,各相关单位、企业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实施具体预警措施,直到空气质量好转发布解除预警为止。 

                  乌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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