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6〕28号)和《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期限的通知》【新财库〔2023〕64号】规定,现将2024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不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4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s://zwfw.xinjiang. gov.cn),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选择对应行政区域进行在线办理。或者直接登录按比例就业网报系统:(http://220.171.42.138:8443/wbxt/index.h tml#/login)进行在线办理。
(二)窗口(现场)办理
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乌苏市行政服务大厅残疾人服务窗口进行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网上办理
用人单位在指定网址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二)窗口(现场)办理
用人单位到市行政服务大厅残联窗口办理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202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申报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此表可到新疆政务服务网首页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下载)。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1份);
4、残疾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
5、用人单位上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证明(复印件1份)。
6、残疾职工的入职材料(复印件1份,如:在编证明或劳动合同)。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或者合同(原件1份,存在劳务派遣情况的残疾人需提供)。
(三) 有以下情况的,还须提供相应材料
1、2024年新开办的用人单位,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因单位注销需提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须提供《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通过网上系统认定并成功发送税务部门后,向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五、 相关说明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6〕28号),2024年度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在网上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4、用人单位选择邮寄送达纸质认定书的,须承担邮寄费。
5、每年11月30日前,用人单位向注册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残保金,并对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乌苏市税务局
乌苏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2月27日
附件1:审核用人单位残疾职工花名册202502271801070235.xls
附件2: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表202502271801359019.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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