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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公告

来源:乌苏市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5-04-10 12:36:3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乌苏市行政区域全域。

  二、禁猎期

  禁猎期内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工具外,禁止使用气枪(气压弹射装置)、麻醉药、玻珠枪(电击枪)、体育运动枪支、铁夹、排刺、弹弓、弓箭、驽、弹叉(弹力弹射装置)、标枪、粘网、铁丝网套、高频声波装置和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方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方法外,禁止采用枪击、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声音诱捕、灯光诱捕、车捕、犬捕、鹰捕、设置陷阱、捡蛋、挖洞、使用电击装置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禁猎对象

  1、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相关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

  2、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六、法律责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猎捕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按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八、举报电话

  0992-8511013; 0992-8515242

  九、禁猎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禁猎期5年。

  特此通告。

  乌苏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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