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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2025年旅游市场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4-30 11:34:19 浏览次数: 【字体:

全市旅游市场经营主体:

  随着我市旅游旺季的来临,为维护旅游旺季期间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广大游客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现对全市各旅游行业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依法依规经营

  各类经营主体须确保经营证照齐全,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亮证经营。严禁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严禁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员证操作特种设备。

  二、规范价格行为

  各旅游景区景点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严禁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优惠减免政策,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宾馆酒店、民宿及餐饮等服务行业须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应真实明确、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及时调整。不得拒绝或不履行价格承诺,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三、坚守食品安全底线

  食品经营者须按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食品安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采购或销售过期、腐败变质、假冒伪劣、外包装破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餐饮服务单位须确保食品原料安全、加工过程卫生,积极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杜绝餐饮浪费。

  四、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责任人须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开展特种设备检查维护。发现隐患须立即停用整改,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并做好整改记录。督促维保单位按时完成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状态良好。建立健全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作业人员的日常检查,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确保持证上岗,杜绝违章操作。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升员工突发状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值守,确保突发事件及时有效处置。

  五、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旅游行业相关经营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及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失效变质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在销售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销售“三无”等假冒伪劣产品。不得破坏计量器具,不得缺斤少两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及时处理消费纠纷

  须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不得设置不合理消费限制条件。切实履行服务承诺,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升服务意识和素养。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重点加强景区、宾馆酒店、民宿及餐饮市场经营行为监管,严厉打击价格、食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市民监督,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立即拨打监督举报电话,我局将依法从快查处。

  工作日监督举报电话:

  食品安全问题请致电:0992-7261907

  特种设备、商品质量问题请致电:0992-7261897

  价格行为问题请致电:0992-7265315

  节假日监督举报电话:0992-7261883、12315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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