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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商户占道经营、流动摊贩占道经营和餐饮门店夜间外摆的通告

来源: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5-19 13:12:1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维护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切实保障市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和出行安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城市绿化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乌苏市临时便民摊点、餐饮门店夜间摆放管理规范》(乌政办规〔2024〕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相关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范围

  乌苏市城区内所有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商业街区、农贸市场周边及其他公共区域。

  二、管理要求

  (一)商户经营规范

  1、 严禁占道经营:所有临街商户必须在店铺室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展示货物、设置广告牌匾或从事加工、修理等经营行为,严禁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通道、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进行经营。

  2、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商户要自觉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即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保持门前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垃圾、污水,不得随意丢弃杂物、乱倒垃圾;维护门前秩序良好,不得乱停乱放车辆、乱堆乱放物品,不得在门前进行店外促销等影响交通和市容的活动;爱护门前绿化设施,不得损坏花草树木、擅自占用绿地。

  (二)流动摊贩管理

  1、申请程序:申请人根据临时便民摊点设置位置和经营范围,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有效健康证明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属地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依法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批准进入经营。

  2、划定经营区域: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和居民需求,在部分区域划定临时便民服务摊点,具体位置以各街道施划为准;幼儿园、中小学校大门二百米范围内禁止施划临时便民服务摊点;流动摊贩必须在指定的经营区域内按照规定的摊位布局有序经营,摊位宽度不得超过2米,严禁超范围、超摊位经营。

  3、限定经营范围:以自产自销产品为主(农副产品销售、现做现卖类食品等);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等;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有防尘、防蝇、防虫设施。严禁在临时摊点经营非自产自销产品(经民政部门、街道认定的困难家庭除外)。

  4、 限定经营时间:临时便民摊点经营时间:上午7:00-9:00、下午19:00-24:00,非经营时间不得滞留经营工具或物品。

  5、遵守经营秩序:流动摊贩应保持摊位周边环境卫生,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理经营产生的垃圾,做到人走地净;要服从管理,不得在经营区域内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不得使用高音喇叭等设备招揽顾客,以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交通秩序。

  (三)餐饮门店夜间外摆

  1、外摆申请与备案:乌苏市城市管理局将对全市夜间外摆区域进行研判,确定适合餐饮门店夜间外摆经营的区域,餐饮门店如需进行夜间外摆经营,应提前向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咨询,该区域是否符合夜间外摆要求,如符合:

  (1)餐饮门店外摆经营区域在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内,可向所在物业公司提交外摆申请,由物业公司向城市管理局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外摆区域平面图、外摆承诺书等,经审核批准并备案后方可进行外摆经营;

  (2)餐饮门店外摆经营区域无物业公司管理,餐饮门店需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提交外摆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向城市管理局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外摆区域平面图、外摆承诺书等,经审核批准并备案后方可进行外摆经营;

  2、 限定外摆时间和区域:餐饮门店夜间外摆时间为下午20:00后,外摆区域应在门店门前划定的范围内,不得占用绿化带、林带、盲道、消防通道、机动车道和公共停车位,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和车辆正常行驶;同时,相邻门店外摆区域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确保公共空间的畅通和整洁;停车位紧张区域不得设置餐饮门店夜间外摆,非餐饮商铺门前不得设置夜间外摆。

  3、 外摆设施与环境卫生要求:餐饮门店夜间外摆放置就餐桌椅时统一铺设环保地垫,负责外摆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配备足够的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理顾客用餐产生的垃圾和油污,做到每餐一清理,每日经营结束后对外摆区域进行全面清扫和消毒,恢复场地原状。

  4、 噪音和油烟控制:餐饮门店在外摆经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音和油烟污染,不得使用高分贝音响设备招揽顾客,产生的油烟必须通过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进行处理,确保油烟达标排放,避免对周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影响。

  三、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1、违规占道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行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予以警告、罚款、暂扣经营工具等处罚;

  2、妨碍、阻挠执法或拒不整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与举报

  欢迎广大市民对商户占道经营、流动摊贩占道经营和餐饮门店夜间外摆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商户、流动摊贩和市民积极支持配合,共同维护城市良好形象和秩序,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五、咨询电话:15809925268、13579175627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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