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乌苏市住建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遗失的公告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声明以下行政执法人员遗失的行政执法证件作废:
刘镇,原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正科级干部,行政执法证号:31130216001。
特此公告。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乌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5年9月5日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声明以下行政执法人员遗失的行政执法证件作废:
刘镇,原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正科级干部,行政执法证号:31130216001。
特此公告。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乌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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