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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查处城区道路车辆违规停放的公告

来源: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1-19 15:52:4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停车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城区车辆停放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公共空地禁止停放大型货运车辆(黄牌货车)、工程机械、大型农业机械等,相关车辆需集中停放至智慧物流运输服务中心停车场(原塔城南路融兴盛景停车场)。

  (二)机动车不得占用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违规停放(实划临时停车位的除外),严禁驶入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禁止侵占城市绿地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盲道等公共区域。

  (四)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实施占道经营、摆摊设点、店铺门口乱堆乱放、乱设广告牌等行为,禁止在公共停车泊位内放置锥桶、地锁等障碍物占用泊位,影响车辆停放秩序。

  (五)城区内禁止长期占用公共停车泊位、公共区域停放“僵尸车”及废弃车辆(含车身残破、轮胎干瘪等无法正常使用的车辆)。

  (六)城区道路两侧及规划外空闲场地禁止停放各类车辆。

  (七)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应停放在专用停车泊位内,摆放整齐,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不得占用机动车停车泊位;小型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应有序停放在停车泊位内,车头向外,一车一位,不得超出停车泊位,不得占用人行道、骑行车停车泊位。

  2025年11月19日—2025年11月25日为宣传教育期,期间对违规停放车辆进行劝导纠正。

  本通告自2025年11月26日起正式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对拒不配合、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乌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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