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住房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出租住房管理,依据《住房租赁条例》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违法建设的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和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得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应当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现在时值冬季,气温降低,部分出租住房使用炭火、煤炉取暖,局质安站将排查建筑工地无燃煤取暖情况。正确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工作,请正在使用炭火、煤炉取暖的出租人、承租人、建筑工人及其他人员认真学习防一氧化碳中毒知识,安装一氧化碳报警器并确保正常使用,做好防一氧化碳中毒工作。
特此公告。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乌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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