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购房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购房人: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在购买商品房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楼盘证件要齐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房屋准予销售的重要凭证。购房人购房前应认真查看售楼处现场公示证件是否齐全。对证件不全的楼盘,请不要购买,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支付定金及任何费用。
公示证件主要包括:
1.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楼盘属期房的,应当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土地部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楼盘属现房的,应当有不动产权证书(包含房产面积及土地面积);
4.《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号;
5.委托经纪机构(公司)销售商品房的,应公示委托销售凭证。
二、房源状况要查清。购房人确定拟购房源后,应首先查清该房源是否有已销售、抵押、查封等限制销售的情况。购房人可直接到乌苏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查询或电话查询。
三、签订合同须用心。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维护房屋交易双方权益及责任权利的重要凭据。合同一经签订,除合同条款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外,均具有法律效力。
1.购房人务必要求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使用标准示范合同文本。
2.购房人应认真阅读购房合同,特别是合同中关键条款,如房屋面积、价格、面积差异处理方式、交房时间及注意事项、房屋登记时间等,双方协商并确认所有内容。
3.购房人认为开发企业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以及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双方承诺的事项(包括售楼员承诺),对其购买行为有影响的,应当要求开发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不能作为今后发生纠纷的处理依据。
4.购买商品住房应向开发企业明确地下室等附属设施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赠予;购买其他商品房(非住宅)应向开发企业明确该商品房是否存在经营用途及装饰装修等限制信息。以上信息均应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缴纳房款须慎重。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能提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任何费用。购房款应打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请不要购买司法查封等法律法规禁止上市交易的房屋,谨慎购买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被暂停网签功能导致不能进行订购、拟定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否则您的权益可能难以得到保障。
五、备案登记要及时。购房人务必要求开发企业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合同备案后可在乌苏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查询备案信息。购买现房的,合同备案后应要求开发企业在90日内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备案后要及时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预告登记,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六、违规销售要警惕。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向购房人收取预付款、定金、排号费等任何名义的购房费用,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建成的商品房,均属违法违规行为。
七、交付使用须严谨。商品房应当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向购房人交付,不得强制代收购房办证税费。如确需代收办证的,须经购房人同意并书面委托。商品房附属设施设备有偿使用应当平等协商,不得以强制购买作为交付使用的前置条件。
八、争议处理方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通过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
九、咨询、投诉举报途径。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查询、举报电话:0992-8538221、8501878。
温馨提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可以最大限度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无法保证预售(在建)项目按时交工、不发生烂尾风险。广大购房人在购房(交款)前多做准备工作,做到多看、多听、多比较,必要时通过电话咨询等方式了解购房知识和拟购预售商品房信息。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乌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6年1月9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