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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和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来源: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1-23 17:34:4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主体:

  2026年新春佳节将至,烟花爆竹消费进入旺季。为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等法律法规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现就规范烟花爆竹价格行为、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有关事项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一)落实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必须以显著方式明码标价,清晰标示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核心信息,同一商品因产地等级、规格等差异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分别标注区分;不得在标价之外另行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任何费用 。

  (二)严禁价格违法行为。不得与同业经营者串通固定或操纵批发价、零售价,不得约定销量、销售区域、客户资源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推动烟花爆竹价格异常上涨;不得实施价格欺诈,不得以虚假优惠、模糊标价等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交易;不得强制搭售非烟花爆竹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

  (三)强化价格自律管理。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定价策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稳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对自身价格行为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二、严守产品质量安全底线,落实主体责任。

  (一)严格执行质量标准。经营者要严格对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强制性国家标准,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严禁将专业燃放类(A、B级)产品标注为个人燃放类(C、D级)产品流入市场 。

  (二)规范产品包装和标识。产品包装(含内包装、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最小零售单元需清晰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消费类别(C/D级)、含药量、燃放说明、安全警示语、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标识码等信息,确保标识完整、字迹清晰、不易脱落。严禁销售无生产厂家、无合格证、无燃放说明的“三无”产品,严禁销售包装破损、变形、霉变或标识模糊的产品,严禁冒牌销售或贴牌销售他人产品。

  (三)严把经营准入和采购关口。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严禁无证无照经营;批发、零售经营者应严格查验供货方资质,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留存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购销合同等凭证,对包装标志不符合规定、未张贴标识码或流向信息不全的产品,一律不得采购和销售。严禁通过互联网平台、微信群、朋友圈等非法渠道销售烟花爆竹,网络交易平台应强化监管责任,不得为烟花爆竹线上销售提供信息发布或交易服务。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联合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加大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市场巡查力度,开展价格与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畅通12315投诉举报热线,及时受理各类烟花爆竹价格、产品质量的社会举报投诉和舆情核查,对违反产品质量、价格法律法规的经营者将依法进行查处。广大消费者若发现有产品质量、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热线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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