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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关于2023年度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28 10:04: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市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有关规定,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主动进行申报,现将乌苏市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报日期:

  即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

  二、界定标准、申报程序和方式:

  1、2022年已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化的,直接确定为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报。对于重点单位中因调整、整合或注销且已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及时上报,由市消防救援大队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救援机构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1),对于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要主动向市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申报,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附件3),并于3月5日前将电子版发送到市消防救援大队邮箱,由市消防救援大队按管理权限审核并完成备案登记。对于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单位界定标准》(附件2),请主动于3月5日前向当地辖区派出所申报,由派出所完成备案登记。

  3、具体申报程序、方式或不明之处可与乌苏市消防救援大队联系,联系电话:0992-8528125

  三、申报要求:

  凡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而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凡应申报而未申报的单位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救援机构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单位界定标准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机构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5.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放映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KTV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驻疆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厅;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110KV以上的变(配)电站等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储瓶量在100瓶以上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5.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场所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店内存放总量达10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纺织、木材加工、食品加工、印刷、印染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及自治区级科研单位;

  2.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3.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储存量在500吨(1万担)以上的棉花收购站、加工厂;

  2.浸出制油工厂;

  3.生产或储存酒精度数在38度以上的酒厂;

  4.有酒精生产的糖厂;

  5.冷藏间或冰库的公称容积为5000立方米以上的冷库或水果保鲜库;

  6.固定资产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机械、化学原料及制品、医药、钢铁、冶金、塑料、烟草、石油化工等企业;

  7.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旅游场所;

  8.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

  9.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人才交流等场所;

  10.单层占地面积超过12000平方米或者多层占地面积超过9600平方米的大型物流仓库;

  11.其他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单位。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单位界定标准

  一、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10间以上50间以下的招待所、旅馆、饭店;

  3.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娱乐、电子游艺等公共娱乐场所;

  4.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场所;

  5.候车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客运车站;

  6.未达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按摩、美容美发等服务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所);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乡镇党委、政府和市区街道办事处。

  四、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2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纺织、木材加工、食品加工、印刷、印染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五、其他单位(场所):

  1.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下的粮库;

  3.总储量在500吨以下的棉库、棉花收购站、加工厂;

  4.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

  5.总储存价值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6.储瓶量在100瓶以下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7.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电子、机械、汽车、客车、机车、钢铁、造船、烟草、医药、造纸、纺织、木器、建筑等企业;

  8.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银行分理处、储蓄所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

  9.其他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或场所。

  附件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使用性质


单位地址


上级归口管理部门


消防安全责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消防安全管理人


职务


联系电话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报单位意见

我单位基本情况(填写单位属于哪类重点单位的具体情形,如宾馆客房60),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机构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现申报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

                                                         单位(公章):

            

 

 

 

 

 

 

消防部门备案意见

根据情况进行形式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符合重点单位标准且手续齐全的,依法确定为重点单位;符合重点单位标准但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督促其补办消防相关手续后再确定为重点单位并予以备案;不符合重点单位标准的,不予备案。)

                                                  

 

(消防救援机构印章)

          

填表说明:

1、消防安全责任人一栏,法人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填写主要负责人;

2、消防安全管理人,可以由单位副职担任,也可单独设置或者聘任,直接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3、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如保卫处()、安全处()、办公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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