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乌苏市保障性住房领域公租房分配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公告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地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根据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领域公租房分配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建保〔2023〕4号)、地区《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公租房分配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塔地住建函〔2023〕35号)文件精神相关工作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整治。
一、整治时间
2023年6月15日—2023年11月20日
二、整治范围
对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分配管理进行专项整治。
三、整治重点
(一)公开公示不到位方面
1.公租房房源、分配条件等是否在政府网站、申请人所在社区、街道公示;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轮候对象是否在政府网站、申请人所在社区、街道公示;
3.对抽签分配的房源及申请人是否在政府网站、申请人所在社区、街道公示。
(二)违规分配、审核方面
1.未制定或未及时调整公租房保障对象、准入条件、租金标准等相关管理规定的;
2.在合理轮候期内,未将本地符合条件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
3.在公租房准入过程中,不按规定办事,批条子、打招呼、收受好处、优亲厚友,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纳入住房保障的;
4.在公租房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吃拿卡要,侵害群众利益的。
5.住房保障受理部门和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三)违规租住方面
1.在人员资格审核中,住房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住房支付能力)明显超出当地准入标准的;
2.采取贿赂、欺骗等手段获得住房保障的;
3.故意拖欠公租房租金累计长达6个月以上的;
3.保障对象违规将公租房转租、转借他人的;
4.拥有享受型小汽车、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或其他大型机械设备且家庭成员没有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形大额开销的;
5.调整、提高租金标准后拒不执行的;
6.长期外出务工,空置公共租赁住房长达6个月以上的;
7.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8.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情形。
(四)住户诉求解决不及时方面
1、因违规或不符合保障条件,群众有反映、举报,未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反馈的。
2、群众反映合理诉求没有及时解决的。
四、举报电话
乌苏市纪委监委:0992—8502821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992—8538251 0992—8509028
乌苏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0992—6890688
欢迎广大群众对公租房承租家庭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举报,一经核实将严厉查处,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确保公租房真正发挥惠民利民作用。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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