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餐饮露天夜市经营的通告
为有序规范夜间市容市貌秩序,杜绝露天烧烤及餐饮摊点油烟污染,给广大餐饮经营者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为广大市民创造干净整洁、方便快捷的夏季夜间店外就餐环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规范城区夜市烧烤、餐饮摊点经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餐饮露天夜市”,是指餐饮经营单位为满足市民就餐需求,在夜间将经营范围有限地扩展到店外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经营行为。
二、餐饮露天夜市开放时间为20:00,收市后必须做到摊位清、场地净,物品不得遗留在公共空地,要做到人走摊净。
三、对所有夜市摊点经营实行“七个统一”:统一管理标准、统一登记备案、统一划定区域、统一经营时间、统一铺设环保地垫、统一经营秩序、统一执法监管责任。
四、餐饮夜间店外经营,店外放置就餐桌椅时,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占用人行道,不得妨碍车行和人行。严格遵守经营时间,规定时段外严禁店外摆放桌椅、烤具,一经发现一律暂扣并取缔。禁止门口堆放垃圾、纸箱、拖把等物品,经告知仍不能整改的,取消店外经营资格。
五、严格按照“油烟进管”的原则,配备使用清洁能源和环保烧烤炉具,油烟排放达标。对采用烟煤进行露天烧烤的,一律取缔。
六、主动落实门前卫生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经营地点和时间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摊点范围内的餐桌、椅等设施下必须设置防油地贴,每张桌子单独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对经营区域的环境卫生做到及时清理清扫,做到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夜市结束后及时撤除恢复原状。
七、严禁餐饮摊点夜间噪音扰民、乱泼乱倒、乱扯乱挂、乱搭乱建、影响交通、破坏绿化等不文明行为,严禁使用音响或者采用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餐饮经营者应当引导顾客文明就餐,制止顾客大声喧哗、吵闹等行为。
八、商铺门前距离停车位、绿化带、林带少于7米的,不得设置户外摊位。
九、从事餐饮经营单位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乌苏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
十、沿街商铺有物业公司管理的,餐饮经营单位需征得物业公司同意。
十一、餐饮经营单位从事露天夜市经营必须与乌苏市城市管理局签订餐饮露天夜市规范化经营管理责任书进行登记备案。
十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拒不服从管理的,将报请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放夏季夜间店外就餐是服务经营者和方便市民的一项惠民措施,请广大市民和沿街店主在享受政策的同时自觉遵守规定,积极配合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进行劝导、制止和举报。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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