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有关事宜的通知
乌苏市城区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由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规定,城区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对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进行设计,设计方案由城市管理局审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向城市管理局提交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进行验收。自即日起,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上报审查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将不予开展绿化工程验收。
特此通知!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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