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城区内车辆有序停放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成区停车秩序,维护交通安全,提高城市文明形象,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车辆停放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应停放在路沿石以上专用停车泊位内,车身与马路垂直,车头向外,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及机动车停车泊位;小型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应有序停放在停车泊位内,车头向外,一车一位,不得超出停车泊位,不得占用人行道、骑行车停车泊位。
二、建成区内道路两侧及空闲场地禁止停放车辆。
三、所有大型货运车辆及工程机械,集中停放到智慧物流运输服务中心指定停车场(原塔城南路融兴盛景停车场)和深圳路北方之星东侧空地。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拒不配合、不按规定停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五、希望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通告规定,维护停车秩序,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对不服从管理,妨害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乌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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