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退2004-2018年造林更新保证金的公告
根据《中共乌苏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实施意见》(乌党发〔1998〕53号)和《关于同意乌苏市林业局提高造林更新保证金的批复》(乌政办函〔2008〕118号)精神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之规定,乌苏市林业和草原局应当退还2004-2018年原乌苏市林业局向林户收取的造林更新保证金,截至目前仍有少部分林农未办理退款。为顺利推进造林保证金清退工作,现要求尚未办理造林更新保证金退款的林户于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10月24日期间,携带相关资料到市林业和草原局资源林政站办理清退手续。逾期未按要求办理清退手续,该造林更新保证金将上缴市财政国库,不再办理退款。
特此公告
乌苏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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