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办理指南
一、受理条件: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1)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办理材料:1.经办人委托书;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3.拟聘用驾驶员承诺,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证;4.《营业执照》;5.经办人的身份证件;6.拟投入车辆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7、《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三、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四、办理时限:10(工作日)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时间:10(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季 上午 10:00至14:00 下午 16:00至20:00
冬季 上午 10:00至14:00 下午 16:00至20:00
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机构及地点:乌苏市塔城南路乌苏市物流运输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八、咨询查询途径:新疆政务服务官网
九、监督投诉渠道:0992-8508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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