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关于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现注销下列取水许可证并予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如有取水,视为无证取水。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附件:乌苏市2023年度依法注销取水许可证取水户名单
特此公告
乌苏市水利局
2023年2月9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现注销下列取水许可证并予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如有取水,视为无证取水。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附件:乌苏市2023年度依法注销取水许可证取水户名单
特此公告
乌苏市水利局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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