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开展农田地膜回收及综合利用行动告知书
农用地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自治区农田地膜污染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和《乌苏市农田废旧地膜回收及综合治理管理办法》,保护耕地,实施“白色污染”治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品质,现将农田地膜回收及综合利用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农田地膜生产销售。农田地膜生产者严格执行自治区《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DB65 3189-2014)地方标准,厚度大于0.01毫米、耐候期大于180天,拉力强度达到标准要求。同时建立农田地膜出厂销售记录,经销上建立销售记录,生产、销售记录应当保持2年。
二、农田地膜使用。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地膜使用者应当依法建立地膜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地膜名称、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内容。农田地膜使用记录保存2年。
三、农田地膜回收及综合利用。农田地膜生产、销售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田地膜使用者,负有回收地膜的责任。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销售者、使用者都必须无条件回收地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并交到乡镇村队指定回收网点,回收企业应当将回收网点的废旧农田地膜全部资源化利用。
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弃置、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回收企业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焚烧废旧农田地膜的,按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履行回收废旧农田地膜责任,或未按要求回收,或回收后未交到指定回收网点,或者未将回收的废旧农田地膜全部资源化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回收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农用地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严格按照要求,实施农田地膜回收及综合利用行为,违反上述规定者,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农业综合执法,特此告知!
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992-8507058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92-7261907
乌苏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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