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的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苏市邻里一家超市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姜:制售日期:/,标称生产单位:/,规格:/,抽检日期:2022年12月19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邻里一家超市经营的姜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南所不处罚〔2023〕5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免予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乌苏市汇乐家兴湖畔生活便利店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韭菜:制售日期:/,标称生产单位:/,规格:/,抽检日期:2023年1月15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汇乐家兴湖畔生活便利店使用的韭菜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新所不罚〔2023〕7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免予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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