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本局立案调查的新疆润和汇商贸有限公司等163家企业(详细名单附后,以下称为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经查当事人均是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未依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通过对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走访和企业预留联系方式进行联系核实,以及向税务机关调取纳税证明等方式,证实上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本局于2023年2月14日在乌苏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乌市监南所罚告〔2023〕4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依法吊销新疆润和汇商贸有限公司等163家企业的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乌市监处罚〔2023〕4号)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
2.《吊销企业名单》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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