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环境违法案件信息公开表(第二批)
2023年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环境违法案件信息公开表 (第二批)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违法案件当事人 | 案由 | 违法案件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案情简介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处罚金额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塔地环乌罚字〔2023〕1号 | 乌苏市科源气体有限公司 | 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91654202MA776TY20G | 2023年1月3日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接信访举报,执法人员对乌苏市科源气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产生的电石废渣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处置,堆放至厂区外南侧空地的违法行为。 | 罚款,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16.56万元 |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23日 | |
2 | 塔地环乌环罚字〔2023〕3号 | 袁刚丁(乌苏市绿源滴灌带厂 | 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 92654202MA778YX45M | 2023年3月23日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乌苏市绿源滴灌带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滴灌带厂造粒生产线配套的废气光解治理设施内部分灯管损坏未正常运行,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充分处理经引风机通过烟囱直接排至环境空气中。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 7.4万元 |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23日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