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乌苏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发布的《“乌-昌-石”、“奎-独-乌”重点区域冬季环境空气质量预测专报及预警建议报告》,结合气象预报与空气质量预测结果,乌苏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决定,于2023年1月31日2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针对重污天气相关建议措施如下:
在执行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孕妇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减少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建议幼儿园、中小学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出行时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车。
②尽量避开交通拥堵地区;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
①减排二氧化硫(SO2)、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纳入重污染天气重点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需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分局备案,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作公示牌并安装在厂区显要位置以便于核查。纳入重污染天气重点工业企业应急管控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预警等级应急减排措施,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限产、停产、运输管控等减排措施。限产比例原则上以生产线计,仅1条生产线以产品产量计,以企业用电量核查。预警发布前已停产企业不得在应急响应期间复产。相关部门加强辖区内环境执法监管,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导企业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②减排挥发性有机物。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电子元件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等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原辅材料企业优先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对制造涂料、油墨、胶粘剂制造企业的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工序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
③加强对城市建成区重点污染排放源的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排放企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监管,严格落实减排管控措施,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柴油货车等车辆限行区域, 进一步优化调控过境重型柴油货车辆穿城路线。
②对大型企业和物流园区的柴油货车进行运营调控,保留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必要的货物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③加强城市主干道、主要交通节点货运车辆的抽检和查处力度。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停止爆破、破碎、建筑物拆除、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 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②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 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③产生扬尘污染的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进一步加大城市主干道、工业聚集区、城乡接合部等区域的清扫保洁力度,适时增加湿法作业频次和吸扫作业力度。
本预警发布实施后,各相关单位、企业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实施具体预警措施,直到空气质量好转发布解除预警为止。
乌苏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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