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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07 发布机构: 乌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4-11-13 所属主题: 机构职能
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07
发布机构: 乌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4-11-13
所属主题: >机构职能

乌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24-11-13 19:34:06 【字体:

  单位全称:乌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公地址:乌苏市南苑街道乌伊路51号

  办公电话: 0992-8511120

  办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机构职能:

  (一)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 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四)承担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动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与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参与重大中医药项目规划和组织实施。

  (七)负责全市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医疗服务,监督执行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规范和技术标准。落实中医药人员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促进乌苏市中医药行业作风建设。

  (八)组织拟订乌苏市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并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九)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承担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牵头组织协调传染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十)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督评估。

  (十一)组织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环境卫生等公共卫生和监督管理,推进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指导基层开展职业卫生的管理。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三)负责优化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协调推进托育服务发展工作。指导乌苏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四)负责乌苏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五)乌苏市疾病预防控制局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自治区传染病预防控制及公共卫生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规划、标准,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和工作体系建设。

  2、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工作,制定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落实疾病监测预警等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指导开展监测预警、免疫规划和隔离防控等相关工作, 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

  3、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市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执行国家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提出法定传染病病种调整建议。

  4、统筹规划并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并组织实施,落实疾病预防控制系统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

  5、规划指导全市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工作并发布疫情信息,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

  6、负责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拟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应急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提出传染病疫情应对应急物资需求及分配意见。

  7、负责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和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健全全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十六)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