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003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13 | 所属主题: | 机构职能 |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003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13 |
所属主题: | >机构职能 |
乌苏市民政局机构职能
单位全称:乌苏市民政局
办公地址:乌苏市奎河街道九龙江路002号
办公电话: 0992-8515765
办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责任。
(三)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执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和标准;组织研究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确定、公布行政区划代码,指导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市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
(五)贯彻执行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指导落实残疾人福利制度。
(八)贯彻执行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贯彻执行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贯彻执行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贯彻执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婚姻登记处职能:
(一)办理结婚(补结婚)登记: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审核相关证件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确保婚姻合法有效。
(二) 办理离婚(补发离婚)登记:为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夫妻办理离婚登记,审查离婚协议内容,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及双方的真实意愿。
(三)提供法律咨询:就婚姻法律问题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解释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公众理解婚姻登记的法律意义和程序。
(四)维护婚姻档案:负责保管和维护婚姻登记的档案资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的发放及登记记录,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五)统计与上报:定期统计婚姻登记数据,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为社会管理和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持。
(六)宣传与教育:开展婚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七) 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在登记过程中发现有买卖婚姻、重婚等违法行为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收养登记职能:
(一)法规宣传与咨询:负责向有意向收养的家庭及公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解答有关收养条件、流程、所需材料等问题。(二)受理申请:接收并初步审核收养申请人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经济状况证明、健康证明以及收养动机说明等,确保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三) 家庭评估: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收养的家庭进行全面评估,涵盖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经济条件、居住环境、家庭教育理念、邻里关系等多个维度,确保收养环境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四) 办理登记:根据评估结果,对符合条件的收养申请进行正式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书,确立合法的收养关系。同时,负责更新和管理收养登记档案,确保每项收养事务有据可查。
(五) 后续监管与服务:对已登记的收养家庭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回访,监督收养关系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同时,为收养家庭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促进收养关系的稳定和谐。
(六) 协调与合作:与法院、公安、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协作,处理涉及收养的跨部门事务,如解除收养关系、查找弃婴生父母、协调解决收养争议等。
(七) 数据统计与上报:定期统计收养登记的相关数据,向上级民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告,为政策制定和社会服务提供数据支持。